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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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滥铐记者 检察院不能沉默

陈杰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20    [打印] [关闭]
    近日深圳发生了一起侵犯记者权益的事件。据《新京报》报道,这天凌晨,深圳市罗湖区文华花园发生一起跳楼事件,《南方都市报》记者马小六、王子荣赶到现场亮明身份采访,遭在现场黄贝派出所两名警察的辱骂、威胁、推搡和殴打,文字记者马小六被一警察反铐双手并“锁喉”,然后扣押至派出所近两小时,摄影记者王子荣的相机被“替警察执行公务”的保安砸烂。

    事发后,黄贝派出所及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均承认警察做错了,罗湖区委书记对此事也很重视,指示要严肃处理肇事警察。最新的消息显示,两名施暴的警察已被停职,“将按警队内部管理程序处理”。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前述两名施暴的警察已经涉嫌犯罪,当地检察机关不应对此事保持沉默,应该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对滥用职权的这两名深圳警察进行刑事调查。

    让我们先做两个假设。假设一:如果当天是两名警察在执行正当职务过程中,遭遇另外的人员殴打和用手铐铐离工作现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小时,警方会怎么处理?假设二:如果这次殴打并非法铐锁记者的是两名普通市民而非警察,深圳警方会怎么处理?

    根据法律、常识和经验判断,上述两种假设的答案很明显。如果是假设一,那么,侵犯警察合法权益的人,肯定会被警方以暴力妨碍公务罪立案侦查;如果是假设二,警方也会立即以非法拘禁罪立案,对侵犯记者权益的人追究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这次非法向记者施暴的人,恰恰就是警察。正是有了这一微妙的变化,深圳警方只对违法严重并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而丝毫未提及移交司法调查。

    说那两个警察涉嫌犯罪,我有充分的理由。首先,根据公安机关的警械警具使用条例和警察条令,他们根本不应也无权在当时的情况下,对记者使用手铐并长时间铐锁,因为两名记者并没有任何违法的嫌疑,警察也没有任何符合程序的行为。其次,记者当时的行为是依法正常履行公务,并不构成对警察职务的妨碍,警察随意限制记者的采访,是滥用职权。第三,警察违法将记者用手铐铐上并带至派出所长达两小时,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由于其是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涉嫌特定罪名——滥用职权罪。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警察发生侵犯公民和媒体记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后,又该警察的所属机构做调查,从程序上讲也难以服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从这个恶性案件说开去,长期以来,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要从重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从重往往变成了“从轻”甚至“从无”,这也是不少国家工作人员习惯于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根源之一。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眼里,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多数时候不是为私利,所以有放纵和包庇的心理。

    记得在这次全国人代会上,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谈到《南方日报》头版大胆使用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仰天大笑的照片时,表扬这是媒体解放思想的表现,就此说开去,汪洋还鼓励广东的媒体要敢于和国外报纸竞争。这样的表态和鞭策,对媒体和媒体人来说是莫大的鼓舞,但如果媒体的正当采访遭遇恶警察作梗,汪洋书记的话又怎么能变为现实?因此我希望,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应该主动出击,对前述案件进行司法调查,一来可以还公民一个真相,二来可以借此震慑那些有违法意图的国家工作人员,警告他们要依法办事,不要胆大妄为、为所欲为、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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