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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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本报记者 王超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24    [打印] [关闭]
    

    分众无线拥有两亿人的手机号及他们的个人信息,使用这些信息是否合法,这些信息究竟怎样被出卖,出卖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周庆山在接受本报记者的专访时说,这些手机号码属于公民通信资料,没有许可擅自持有并加以盈利性经营是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周庆山介绍说,虽然目前我们国家针对手机短信管理还属于法律空白,而且手机短信广告也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通过发送垃圾短信牟利的可依《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电信条例》予以处理。

    根据不同情况,侵权者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的责任,比如《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此外,要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手机商业出售和发送短信是违反商业道德和民事权益的行为,也不符合我国电信法规和政策,通过私人交流渠道随意出售和发送商业信息,本身就违反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是对个人生活秩序的骚扰。同时,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禁止的强迫接受服务行为。

    周庆山提醒说,用户要把自己的手机号码作为重要信息加以保护,不要随意提供给一些不可靠的机构和网站。如果提供给一些收集机构,最好和对方签署一个约定。另外接受到垃圾短信特别是欺诈、销售违法商品,违法信息内容的短信应及时向公安和工商部门举报。

    在周庆山看来,更重要的是应该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他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义务主体不应主要涉及政府,其实商业、公共机构和媒体、个人都应是义务主体。商业机构更要规范,商业机构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候应该明确告诉当事人,并且要与信息权利人签署相关协议,保证信息的准确、保障安全、合乎收集目的和不的泄露给第三方等。比如加拿大2004年1月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案》就明确规定了各类组织机构都有义务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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