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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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规定,政府能为?

本报记者 洪克非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24    [打印] [关闭]
    

    政府官员的解释至今无法平息经营企业的疑虑。

    肖启斌等三位律师称,把整个国土资源都视作公共资源的做法,是在偷换概念。其实在砂场等企业中,只有砂石才是建设所需的公共资源,场地怎么能成为公共资源?收费更没有法定的依据。退一万步说,就算是公共资源,收费也应以立法收费的方式进行,而且一旦确定,就必须强制性执行。比如税收等,哪有“自愿不自愿收取”的道理?这反而证明了此事是巧立名目,没有法律依据可言。

    据他们估算,如果收费,该笔费用可能有数百万元之多。

    邓寒鸣律师指出,如果基于这样的理论执政,今后类似的故事还会发生。比如,政府可以以保障食品安全的名义,决定在市内只设肉类经营点和粮食经营点100家,然后先由政府从居民手中租赁房屋,再由粮食或商务部门进行招标,由报名参加的经营户在“自愿缴纳公共资源使用费用”后取得经营权。“这样,市场经济可能倒退到一种另类的计划经济状态。”

    肖等人认为,用竞标解决企业或经营场地数量是政府部门自己给自己出难题。因为,无法确定由哪些人经营的局面是政府造成的。实际上,整治可以规划,但不能搞一刀切的方式,只要由市场调节就可以。比如,对确定影响城区的发现一家、整顿一家、搬迁一家。这些人会找新的场所。他们会自己创造条件,符合规划、再取证。地方也自然会在规划的范围内。

    其中的关键是,政府部门只要把操作的方式改为依法通过“核准”,而不是擅自设定“行政许可”。否则,一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容易被人利用谋取私利。

    而用招标的费用补偿退出者的逻辑也难以成立,因为政府对某项工作的整顿成本不能让新进入者承担。

    在采访中,一些经营户代表告诉记者,衡阳市的砂场经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步入了一个稳定的状况。每年上缴税金几百万元,解决了1000多名职工的就业问题。该政策的出台,对整个行业可能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后果难以预料。

    类似的担忧确实不止一次在衡阳出现。2002年5月21日,衡阳市人民政府给各城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城市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城市的户外广告属于城市资源,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在城市街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与政府有约定的除外)及周边范围内的构(建)筑物上经营户外广告业务必须取得特许经营权。衡阳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城市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实行统一管理,其经营所得在扣除成本后,全部用于城市建设。城市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实行市场运作,有偿取得,公开拍卖。这在当地引起强烈震动。

    随后,当地23家广告公司联名委托律师向衡阳市人大提交了一份报告,请求衡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衡阳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城市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两个文件,维护衡阳市广大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文书直指衡阳市政府违规违法违宪。

    肖启斌等律师认为,两起事件的发生有着很多相同之处:违反国家多项法律规定,私自设立行政许可条件,侵犯了企业和公民的法定权利。同时也违反了经济发展的规律。

    据悉,衡阳市是最早对河道中的砂石采矿权利进行特许经营的城市。在经过激烈的争论、甚至诉讼后,政府将河道砂石的采矿权利授让给了一家公司。此后多年,衡阳采砂船到河道采砂要向该公司缴纳“采矿权费用”。据曹敏、周友成等人介绍,他们挖出的河砂每个立方要向该公司交纳11元费用。自此,砂石费用上涨了40%以上。

    现在轮到挖砂的河滩也要招标了。

    蒋云良表示认真研究过竞标的问题,“但法律上没有禁止这件事。我们觉得可以做。”他反问道,政府对那些稀缺资源规划后,像城市的公交车广告位一样进行拍卖,为什么不可以呢?

    这一观点遭到一些律师的反对。“首先法律不可能对政府每一项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对政府必有所为的行为有原则性的规定。对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是允许,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规定,就是不能为!”湖南天戈律师所律师罗秋林说。

    衡阳市河道管理站站长蒋全国表示,河道砂石的拍卖,衡阳走在全国前列。目前湘江的挖砂分5个标段进行管理,几个标段的老板各搞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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