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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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行贿者也要硬

吴湘韩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31    [打印] [关闭]
    安徽阜阳两名法官,在买官的事实被受贿者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之后,一人得以连任法院院长,一人被选为法院院长。一年多来,群众虽多次举报,但他们在“维护司法公正”的法院院长的位置上坐得稳稳当当。

    在阜阳,买官者官照当,并非个别现象。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是:如果大换血,将导致一些部门瘫痪,要正确把握度,毕竟培养一个干部也不容易,要给他们一个自新的机会。

    这位负责人解释的“弦外之音”就是要“维护稳定”、“法外开恩”。但他没想到这样做的后果是损害法制的统一、纪律的尊严、司法的公正。

    行贿与受贿,本来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互为依存,且都是犯罪。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犯罪,受贿罪的起点为5000元。现行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退一步说,如果上述两名法院院长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行贿人在追诉前能主动交待行贿事宜的,应当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但也不能继续“带病上岗”,否则实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长期以来,我们对受贿罪的查处力度比较大,而对行贿者的查处却太少,太轻。由于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案件在很多情况下涉及“一对一”的证据,侦破难度非常大,因此为了及时破案,检察机关需要以行贿人为突破口。为便于打击受贿犯罪,往往厚此薄彼,只要行贿人坦白就从宽,一般不做刑事追究,甚至不允许新闻媒体公布行贿者的真实姓名。笔者早几年当驻站记者,当地司法机关就要求不能披露行贿者的真实单位或姓名,甚至有的起诉书或判决书中就用“×××”代替。近年,对行贿者的查处虽有所闻,但似乎还是“例外”。

    去年,有两起行贿者的新闻引起公众的广泛质疑:一是深圳安远董事长陈族远向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行贿3200万元,堪称“行贿状元”,却没有被追诉;二是郑筱萸的两名律师在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了郑筱萸案的法律文书。8名行贿人的姓名首次被一一曝光。行贿数额最小的也有11万元,最多的达292.91万元。这些行贿人也没听说要被追究刑责。有评论者认为,“行贿状元”逍遥法外令法律蒙羞。

    可以想见,如果买官者官照当,党风政风何以根本好转;如果不让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行贿者就会更加有恃无恐。

    “严肃惩处行贿者!”近几年的两会都有代表委员这样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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