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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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人民调解室进驻派出所

雷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01    [打印] [关闭]
    一位外来务工人员5岁的儿子在工地上玩耍时,一台正在作业的挖土机挖出的沙将其埋住,所幸被及时解救出来。父亲向工地负责人索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报了警。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宁派出所接警后,发现这只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便转交给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这位外来务工人员对调解员十分感激,“打官司还要花钱请律师”,而人民调解却分文不收。他说,自己不懂法,只要求工地方面补偿8000元,但调解员告诉他,孩子也许会留下后遗症,应该争取更多的权益和补偿。

    2006年,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分局将110接处警与社会矛盾调解机制进行了对接,让有纠纷调处权的司法部门“唱主角”,由派出所协同配合,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请”进了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口由此前移。

    经过培训,潇湘社区综治办主任张永宁多了一个头衔:人民调解员。翻开张永宁办公桌上的卷宗,大都是因争地、分家、赡养等问题引起的邻里或家庭纠纷。“以往这种事,动不动就上法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我们的工作为法院减了负。”张永宁说。

    “我们日常的接处警中近6成属于各种纠纷或是可适用调解的警情。”潇湘社区民警兼社区副主任段伟方说,在对接之前,光是处理民间纠纷就让基层民警疲于应付,牵扯了很多警力。现在,凡治安或轻微刑事类案件,民警履行程序后,调解工作便可交给调解室。

    按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指导下解决民间纠纷,而公安机关主要履行治安调解职能。但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已经习惯了有困难找警察、有事就打110,并不会分辨二者的区别。因此,区公安分局与司法部门共同研究出了这个方案:由社区警务室接警后,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进行甄别和分流,属于治安调解的,由公安民警调处;属于民间纠纷的,由驻所调解室组织调处。

    2007年,麒麟区全区驻派出所调解室共成功调解矛盾纠纷173件,调解成功率为98%,防止“民转刑”案件143件。这种“小纠纷不出调解室,大纠纷不出派出所”的机制,成功地将大部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也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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