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对“千万巨贪”缺少震慑力
据法院查明,1998年至2006年,周良洛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朝阳区常务副区长,以及海淀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款共计1672万余元,其妻鲁小丹参与受贿889万余元。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周良洛显然是个不折不扣的“千万巨贪”、论罪当诛,那他为何料定自己仅会被判处“死缓”、性命无虞呢?
周良洛之所以算准自己会有条“生路”,就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涉案数额动辄高达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情节又特别恶劣的贪官,却总能因“坦白、认罪、退赃”等理由逃脱一死,一些“按律当斩”的贪官,都依这样的惯例给“放生”了——在我国的刑罚体系内,“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都属于死刑范畴,但“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事实上有着天壤之别。绝大多数的死缓犯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无期徒刑还会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得到假释。理论上说,根据我国减刑、假释的规定,死缓最少可只服刑12年,无期徒刑最少可只服刑10年多一点——这也难怪周良洛会情不自禁地流露出“不出所料”的一丝得意来。
死刑的威慑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如果贪污贿赂罪犯没有了“掉脑袋”的后顾之忧,腐败分子的胆量必将越来越大、手段也必将越来越疯狂。或许,废除死刑是一个世界性潮流,但在目前国情之下,我们绝不该率先颁给贪官“免死铁券”。近年来,有人提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废除贪官死刑论”,认为“如果贪污腐败可以不被判处死刑,不少贪官可能不会选择携款出逃”。这真是书生之见、可笑之极。比如,对于逃往加拿大7年之久的赖昌星,我国政府就多次承诺不对其判处死刑,并奉劝赖昌星不要再执迷不悟,尽快投案自首。但我们看到,赖昌星至今还在加拿大过他的逍遥日子。
前些年海南省原东方市市长戚火贵在受审时每次都瘫倒在地、尿湿裤子;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庭上庭下见“大盖帽”就“扑嗵”下跪,含泪哭求“饶命”,这不难使我们悟出这样一个道理:贪生怕死才是贪官的“死穴”。我们应该抓住贪官的这一“死穴”,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该判死刑的就要坚决杀掉,这样才能够震慑愈演愈烈的腐败犯罪。
试想,倘若在周良洛的“意料”中,严重的腐败犯罪就必然意味着被处以极刑,身为“千万巨贪”的他,还会有如此“临危不惧”的“底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