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
星期

红斑狼疮女孩痛失入学资格

是病学生奢望过高 还是高校冷漠太多
本报记者 亓树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01    [打印] [关闭]
    3月21日下午的体育课上,20岁的黄丽斯在练习打网球。指导她的体育教师并不知道,这是一个没有学籍的学生。上学期,黄丽斯体育课选修的是健美操,虽然她取得了91分的成绩,但却没能录入学校的电脑。

    这都因为,她是一名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在去年入学后不久学校得知了她的病情后,取消了她的入学资格。

    现在,黄丽斯一直“赖”在学校里没走,而她所要求的,不过是“给我一个上大学的机会”。

    学校得知她是红斑狼疮患者后迅速取消了其入学资格

    去年9月,像许多新入学的大学生一样,黄丽斯怀着兴奋的心情来到嘉应学院美术系报到。

    军训开始后的一天,黄丽斯的妈妈刘健梅给班主任打了一个电话,请求他照顾一下自己的女儿。“女儿有红斑狼疮病,对光敏感,不能长时间在太阳下暴晒。”正是这个电话,改变了黄丽斯的命运。

    当天,辅导员找到黄丽斯,说学校正开会讨论此事,让她做好退学的心理准备。

    两个星期后,学校邀请刘健梅来校商量。“妈妈来校后学校并没有商量的意思,而是宣布已经决定取消我的入学资格,直接让她办理退学手续把我领走。”黄丽斯说。

    听到自己被取消入学资格,黄丽斯“哇”地一声哭了出来。“当时我和妈妈扑通一声跪在了学院几位领导面前,希望能给我一个读书的机会。不过,学院的态度很坚决。”后来,黄丽斯让妈妈先回广州,自己一直住在学校。

    此后,学校认为已经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故不让其参与一切学籍考试以及所有的集体活动。

    那段时间,学院党委书记和学院招办有关负责人都来找她谈话,劝她退学回家休养。

    “按规定你是不能被录取的”

    2007年2月,就在黄丽斯备战高考之际,被确诊患了“红斑狼疮”,并住院治疗。病情很快就被控制住了,10天之后就出院了。“当时病历上写的很清楚,浮肿没了,关节也不痛,只是由于吃的激素较多身体长胖了”,刘健梅告诉记者。

    2007年4月,学校组织学生进行高考体检时,没有发现黄丽斯患有疾病,黄丽斯也没有填写“红斑狼疮”病史。在2007年9月8日嘉应学院组织新生体检时,黄丽斯也同样顺利过关。

    2008年9月20日,嘉应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作出了取消黄丽斯本年度业已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决定。理由之一是,黄丽斯在高考体检中隐瞒了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病情病史。“我校之所以录取你,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所为。否则,按规定你是不可能被录取的。”

    校方所说的规定是指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患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系统性红斑狼疮属于严重性的风湿性疾病。嘉应学院认为,这种病患者很难像其他健康大学生一样坚持正常的学习、生活,当务之急是应该以生命为重,及时治疗。

    而黄丽斯的主治医生、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风湿科的潘云峰医生说,黄丽斯自去年2月发病住院,出院后病情一直很平稳,没有出现复发征兆。“从我这个医生的角度看,她仍然是可以上学的,我也给她开了病情平稳的证明。”

    据他介绍,红斑狼疮病没有传染性,以前治疗很困难,病人愈后较差,死亡率也很高,但随着应用新试验检查方法和皮质激素的治疗,近10年来,该病的5年存活率已经提高到90%以上。

    据悉,去年广东一所医科大学就曾录取了一名红斑狼疮患者。

    高校有权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吗

    黄丽斯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她的父母一直在向各个部门上访,广东省教育厅也积极调查此事。一名曾介入协调此事的省教育厅工作人员认为,按照入学相关规定,高校可以对学生进行为期3个月的入学资格审查,正是在此审查期限内,学校发现了黄丽斯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但因黄丽斯目前病情平稳,且一直希望能在大学深造,考虑到这些,去年年底我们就派人跟学校沟通,学校仍然坚持取消其入学资格。我们只能建议无法责令,关键是看学校有无松动。”

    而嘉应学院的态度一直非常坚决,该院招生办负责人称:“现在是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招生规定办事的,此外以前出现过这类学生也是不予录取或者劝其退学的,如果对黄丽斯宽松处理则有违公平。”

    据介绍,在此之前,该院也取消了一位与黄丽斯相同病情的2007年新生的入学资格。

    而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余向阳认为,高校无权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他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只是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并非部门规章,而且是“指导意见”,其含义是“参考”,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即使是对于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也是“可以不予录取”!这说明,法律赋予了高校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录取与不录取的权力完全在高校。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邹睿认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仅仅是高校在录取新生时的一个指导性文件,一旦被录取之后就不再适用,那么学校又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取消一个学生的入学资格呢?

    在广州“12315”组织的法律专家界专家座谈会上,大家认为,黄丽斯被取消入学资格不是个案,她代表了一个群体可能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学校的作用在于提供教育机会,如果学生的身体无法承受学习任务,那么劝退是可行的,对于一个身体完全可以完成学业的人来说,学校应该给她一个受教育的机会。”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贫血、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痛风、甲亢等都在规定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之列,而实际中又该如何界定“严重患者”呢?

    日前,北京的一位律师还致电称,愿意免费为黄丽斯提供法律援助。

    学校也有学校的难处

    自始至终,嘉应学院一直坚持取消黄丽斯的入学资格。即使黄丽斯的母亲要求与学校签订“免责协议”,即黄丽斯在校期间出现病患无须学校负责,校方也没有答应。学校的顾虑是什么呢?

    “从个人角度,我真的很同情她,她妈妈每次打电话都哭,家境也困难,挺可怜的,但校方的顾虑也在情理之内。”广东省教育厅的工作人员说,之前有一个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男生在大学死亡后,患者父母找到高校要求十几万元的赔偿,不给不让尸体火化。“一旦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学校承担的负面影响、冲击都很大,有时还会出现一系列难处理的后续问题,所以高校一般不愿招收可能存在生命隐患的学生入学。”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清曾在嘉应学院任教过,他非常理解学校的难处,“学校面临的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现实问题!他举例说,1998年他还在嘉应学院任教的时候,有个学生去爬山被人伤害致死,虽然按照相关规定学校没有责任,但最后处理此事学校还是赔了家长11万元。”

    可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现实中高校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一个普遍心态,而学生一旦在校期间发生病患产生高昂的医疗费,则是学校一大隐患。陈建清曾为现任职的广东商学院代理过一起纠纷:有个1998年入学的男生,大二时因与人斗殴,被另外一名学生打成“植物人”。法院判决学校赔偿30多万元,学校也“认”了。学校最后还同意一共拿出70万元处理此事,可家长却要170万元,学校就没有同意,结果家长竟一气之下将孩子丢给学校不管,“现在那个孩子还在医院待着呢,由学校养着,每个月学校都要为他支付4000元~5000元的医疗费,每年将近6万元,已经六七年了。”

    陈建清说,一旦学生出事,家长很容易赖学校,而学校是无法赖家长的。“一打起官司来,学校就成了弱者,往往是输多赢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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