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者连任法院院长 反腐不过游戏一场
受贿者“东窗事发”后牵连出行贿者,这现象在近年来的反腐战场上屡见不鲜,可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虽然《刑法》对于行贿罪有明确的规定,但行贿者却总是受贿罪中被忽略的大多数。可事实上,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或者检察院在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其中特意提到多次行贿、向党的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形。
完全符合严肃查处标准的何涛、李松涛,非但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反倒另谋高就,着实让人大跌眼镜。如果说“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具体操作原则,是因为在现行的条件下,严厉追究行贿罪可能会加大受贿罪的查处难度,必须容忍的一种“必要之恶”的话,那么这种由受贿罪牵连出的行贿罪,则完全不存在这样的逻辑前提。更何况,这两起行贿罪的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属于典型的“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安徽省政法委编撰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中,何涛是行贿的反腐反面典型,可他依然连任法院院长。这种颇具讽刺意味的现象,说明在一些地方,反腐教育仅仅停留在走过场上,不论开会、下发文件还是宣传教育等,都只是一种“把形式当成目的”的反腐秀。否则,哪怕动一点真格,列入反面典型的当事人也不会仍居高位。
自上而下的反腐不动真格,自下而上的案件查办自然就会“点到为止”。按理说,办理三任院长受贿案的相关检察机关,根本不需要顺藤摸瓜,只要拿着“如山”的铁证对当事人的行贿罪另行立案,行贿的当事人就会落入恢恢法网。对此,唯一合理的解释是,查处行贿受贿的检察机关,要么其检察机关自动放弃其法定职责,要么检察权受到行政权力的不正当干预不深究下去。但不管如何,自上而下的反腐风暴就这样被“分解”得支离破碎。
不过,最令人失望的是任命两名行贿者为法院院长的两地人大。相比于受贿罪不被追究的问题严重性而言,犯受贿罪者被任命为法院院长,无疑是法治最大的悲哀。在众多举报材料已经反映至人大常委会的前提下,人大虽然无法直接启动检察权,但完全可以以“不通过任命”来行使否决权,进而启动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可两地人大在任命上的拙劣表现,加快了反腐的堕落速度。
事实上,反腐既是一个理念问题,也是一个具体操作问题。只要其间有一个环节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贿者当院长”这样的闹剧就不会出现。一个“作奸犯科者”一路青云直上,映衬的是一群人在反腐上由于制度约束乏力所导致的集体无意识,而这,也许是一些反腐风暴总是虎头蛇尾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