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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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市容责任状”逼出权力越位

吴龙贵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01    [打印] [关闭]
    南京哪个区哪个街道的市容管理不好,该区该街道的主要负责人都要为此担责任!南京市政府正式与13区(县)签订了责任状,与责任状紧密相连的是,各区(县)要为此上交100万元保证金,另外区(县)长和主管副区(县)长还要从个人腰包里各掏1万元上交,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现代快报》3月30日)

    以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来管理市容,并将考核结果与领导者的个人利益直接挂钩,或许是南京市首创,但将市容管理与政绩相连,并非南京一地独有。譬如近年来在各地不断升级的“创卫”热潮。这样做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但其过程却值得商榷,最大的担忧来源于:“市容责任状”会否逼出权力越位?

    市容市貌与一个城市的形象密切相关,也直接影响着市民的生活质量。因而,政府有责任也有必要将市容市貌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进行制度性规划和管理。但是,市容市貌与其他任何一项政府管理内容相比,显著的特点是:它既是一种外在形象,也是生活于其中的市民的一种内心感受,因而它的评价标准应该是多元的、动态的,并且以民生为本位,而不是固化的、一成不变的,由管理者的个人意志为决定。

    以此来审视南京此次出台的市容管理新规,就不难看出弊端。为了保证新规定的可操作性,政府必然要将市容管理内容进行条条框框的细化,并付诸具体的管理活动中去,其间,权力运作的合法性问题就得考量。市容管理不免与公众尤其是城市中的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冲突之处,譬如马路摊贩,之前他们的经营可能是得到管理部门授权或者默认的,而现在,在没有他们参与的情况下,一个与他们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新规定就已经出台了,这显然不利于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更重要的是,当市容管理与各级官员的政绩乃至个人经济利益相关时,极易引发权力越位。我们知道,行政权力天然具有自利和扩张的倾向,在缺乏有效制衡的前提下,很可能对相关人形成一种“合法性伤害”。很难保证,在政绩和经济利益的双重逼迫下,管理者和执法者会不会因为“上面有规定”,而以管理之名实施伤害民生利益的事情。在目前已公布的被点名批评的影响市容的原因中,就包括了占道经营。在对马路摊贩解禁成为一种共识并受到赞誉的情况下,占道经营的摊点恐怕不能简单地取缔了之。

    参差多态乃美的真谛。理想中的市容市貌其实很简单,即市民安居乐业,政府尽职尽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容市貌并不需要专门去管理,它蕴含于政府部门的每一个环节细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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