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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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提高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日赔偿金为99.31元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03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4月2日电(记者崔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按每日99.31元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新的工资数额,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有所增加。国家统计局2008年第1号公告显示,2007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比上年增加3931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比上年增加15.65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9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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