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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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许霆案成为“发回重审”的遮羞布

薛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03    [打印] [关闭]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3月31日,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元,并追讨其未退还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该判决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广州中院两次判决,都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广州中院表示,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经进一步查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予以从宽处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广州中院的重审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审“判处无期徒刑”可谓天壤之别,由于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因此,如无意外,许霆案的重审判决很快就会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看到这样的重审判决,很多网民可能会很高兴,因为可以说这是舆论和网民的胜利。我对判决结果也非常认同,但我高兴不起来。因为我担心随着对许霆案重审判决的“高度肯定”,本来已经积重难返、饱受诟病的“发回重审”制度,今后会成为侵犯上诉人权利的遮羞布。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和抗诉案件,可以有三种处理结果:维持原判,变更原判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我国刑事二审的发回重审制度,没有次数的限制,不仅造成诉讼效率的下降,也忽视了对有关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救济。

    笔者最近参与调查了这样一个案件:

    福建省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前主任李夷因涉嫌受贿,2007年7月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收受他人贿赂58000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随后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发回重审;重审后,在检察机关没有提交新证据、没有增加新控罪的情况下,2007年12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被告人李夷收受他人贿赂888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此案中,发回重审增加了李夷六个月的刑期。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改革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重点应该在于严格规范、限制发回重审制度的适用,使发回重审真正成为二审裁判的例外。但是,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的保障和配合,否则,修改发回重审制度的实际意义将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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