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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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能催生中国体育仲裁机构吗

本报记者 杨亮庆 实习生 王梦婕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04    [打印] [关闭]
    奥运会即将在北京召开,但在我国的竞技体育领域,尤其是实行职业化的足球、篮球等运动项目,“假球”、“黑哨”等丑闻仍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体育法制不够健全有关系。意大利、巴西等国,都设有完善的体育仲裁机构,那么,我国能否利用举办奥运会的契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呢?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体育法专家黄世席副教授。

    我国尚无体育仲裁机构

    黄教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当前我国国内各体育协会基本上都是自己内部解决体育争议,还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立法,仅在《体育法》中有一条象征性地解决体育争议的条款,即《体育法》第33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直到现在,国务院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我国也从未设立专门、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体育争议长期以来是体育系统内部消化,即使在职业体育运动领域出现了的体育争议,很多也都是在职业联盟内部解决。尽管偶尔有几例涉及外籍运动员或者教练的争议被提交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但是,中国籍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没有提交外部仲裁的例子。行业内部的争议,即使起诉到法院,通常的结局也是被驳回。

    黄世席副教授说,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中国人的传统心理,即不愿意将争议诉诸外部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另一方面,也是体育组织或者体育协会强化内部管理的结果。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和教练,或是没有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或是对现有体育组织规则的一些不合理条款无能为力。因为某些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有利于体育组织管理方而不利于运动员。当然,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根本没有一个中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黄世席副教授认为,我国要建立较为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首先需要一个专门的体育仲裁立法,规定哪些争议可以提交仲裁,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提交裁决,尽可能详细规定不同性质的体育争议提交仲裁的条件;其次,要有一个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这样其作出的裁决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体育界的认可。第三,要加强对体育运动参与者的法律教育,在加入体育协会的会员表或报名表中规定仲裁条款。

    据黄世席副教授介绍,各国体育仲裁制度因为国情和体育氛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美国的业余体育仲裁,是由美国仲裁协会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而职业体育争议,通常都是由协会内部的仲裁部门解决。意大利的仲裁组织则是由意大利奥委会设立的仲裁和调解委员会负责仲裁的,职业和业余的体育运动争议都管。国际性的体育运动争议(包括奥运会争议)通常都是由国际体育仲裁院处理。

    在谈到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地位时,黄世席副教授说,关键是国家如何在其发展过程中定位体育运动尤其是业余体育运动。一些国家把体育仲裁规定在国家法典里,例如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就规定在美国《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中。我国的《体育法》是十多年前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亟待修改。在未来国家法律法规的体系中,可以单独就体育仲裁问题进行立法,也可以借鉴美国的模式,在现行《体育法》的框架内规定专门的仲裁条款。

    司法机关可介入体育争议

    黄世席副教授说,现行体育争议的解决机制已经严重制约了体育运动尤其是职业体育的发展,一些俱乐部和运动员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世界上的体育发达国家几乎都认可司法介入体育争议的重要性,承认国家司法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介入体育争议。如果不承认国家司法机关的介入,一些体育运动当事人的不满得不到申诉,就会助长体育运动中的不公正现象。这对体育运动的发展最终是不利的。

    黄世席副教授相信北京奥运会是一个契机。他表示,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北京特别仲裁庭的推动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一定会有所发展和改善。因为,随后的2009年全运会和2010年亚运会也会出现众多体育运动争议,但是能否因此而上一个大的台阶,或者说跟上国际体育仲裁现状的发展,他仍持观望态度。毕竟,我们的体育仲裁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是个空白。

    黄世席副教授最后说,不管体育仲裁制度如何设计,其与体育机构的设置都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因为无论如何,中国奥委会这个定位为民间组织的团体是不会撤销的。而且,体育仲裁的民间性质决定了其设置必须是中立的,即使最初由体育主管部门设置,也应当在事后转为独立的仲裁组织,否则体育仲裁的中立性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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