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患上社交恐惧症 学校和老师是否担责?
本报北京4月7日电(记者何春中)由于被诊断患上社交恐惧症,学生吕欣(化名)将学校及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吕欣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年底,北京某学校物理教师董某在上课时,令因故迟到的吕欣等同学退出教室,董某还常在课堂上当众讥讽羞辱并冷落自己,由此造成吕欣不敢看其他教师和同学,以致不敢看任何人。2005年,经医院诊断确认,吕欣患上了社交恐惧症,自2005年1月至今,一直休学在家。2006年1月,吕欣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学校和董某赔偿医疗、护理、精神损害赔偿、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34万余元。
学校及董某辩称,吕欣起诉已超诉讼时效,董某并未对吕体罚和羞辱,吕所陈述的损害结果与董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吕欣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吕欣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吕欣不服,以董某的粗暴行为系自己病情的诱因为由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社交恐惧症属精神类疾病范畴,致病因素复杂。吕欣称系董某的行为诱发其患病,但吕欣所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其病因与董某的行为二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北京二中院的法官也表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及其教师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和董某应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应加强管理,规范言行,给学生更多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