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8日
星期

许霆案是一堂面向全社会的多功能课

车浩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08    [打印] [关闭]
    

    许霆案的重审结果已经出来了。纵观该案的整个进程,对于一路关注许霆案的全社会来说,可谓是一堂受众广泛的多功能课。

    许霆案引起的巨大反响,折射出近年来正在中国社会上演的一场“无声革命”。网络时代与言论自由同步升级,个体精神和权利意识开始缓慢觉醒,这些润物细无声的改变,促使中国民众对涉及自身权益的法律问题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正是在这样一个逐渐允许和鼓励人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背景中,许霆案浮出水面,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对法律人而言,这尤其是一堂提升专业水准的警钟课。无论是立法修法,还是司法裁判,都不能再以一种“低调”的方式进行,相反,它已经无可躲闪地进入公众视野,推到舆论的最前沿。以一种秘密或半秘密的方式运行法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了,法律是公开说理的艺术。一份缺乏充分说理和论证的判决书,是法官在职业尊严上“自绝于民”的表现。当面临许霆案这种重大案件时,法官推理的缺位成为民众不能信服的重要原因。仅仅因为穿上了法袍,就可以用一种普通人都会说的三言两语,来决定他人生死,这样的判决无法得到尊重和信任。

    可以肯定地说,许霆案被发回重审并有今天的结果,与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密切相关。许霆案给了我们这样的信心,面对强势的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个人虽然弱小,但是作为个人联合体的社会却能成为每个人的强大靠山。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许霆,袖手漠视的效应是在自己遇难时也无人发声,因此保卫他人也是在保卫自己。今天为许霆的量刑不公而呐喊的人们,也是在为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努力制造一副防御不公正待遇的公民盔甲。

    同样需要认真对待的,是许霆案作为一堂法治课的普法意义。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铁则。盗窃金融机构的量刑规定的确不合理,但是,法律修改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严格程序,不能因一时一事而临时变更。比个体的实质正义更重要的是普遍的形式正义。对法官而言,“法律不是被嘲笑的对象”。法官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各种方法精巧地解释法律,尽可能地得出合理的结论,批判现有法律不是法官的任务。

    第二,司法独立必须坚守。司法要重视但不能无原则地屈从于民意。许霆的行为在刑法上定性为盗窃,本来并无疑问,只是量刑畸重,显失公正。部分公众所谓无罪判决的期望,并不能改变法官的专业判断。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把法官超出专业的随意擅断的部分逼退回专业范围之内,促使含糊其辞的判决透明化、清晰化。公众情感和舆论导向绝不能影响司法判断。

    第三,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专业分工趋细。现实中法官专业水准不高,并不意味着这项职业本身的性质是大众化的。法官审判犹如医生诊病,同样决定着他人的生死,同样需要门槛很高的专业技术。民法学者分析刑法案件,或者刑法专家讨论行政法条文,这好比骨科医生治心脏病,内科医生操手术刀,纵然看起来有模有样,却存在着误诊害人的巨大风险。就此而言,许霆案中一些非刑法专业的法学家的轻率表态让人遗憾。这种跨专业发言不仅容易在“法学家”的光环下误导大众,而且也是在向社会传递包括法律专业门槛低的错误信息。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