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免费塑料袋商家将被罚万元
本报北京4月7日(记者程刚)商家如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最高将面临1万元的处罚。今天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透露了这样的信息。
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商品零售场所从6月1日起应当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草案提出,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袋,不得采取打折等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袋,也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据了解,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4日。该办法经过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后,将自200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