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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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县歌厅纵火案犯一审被判死刑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09    [打印] [关闭]
    据新华社石家庄4月8日电(记者杨守勇)因故意纵火造成11人死亡的河北省承德县歌都歌厅服务生姜大永8日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死刑。

     2007年11月14日4时47分,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歌都歌厅失火,造成11人死亡。据介绍,本案由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大永涉嫌放火罪向承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大永放火致使多人死亡,其行为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一审判处姜大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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