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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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小区车位车库产权归属

广州车位必须优先租售给业主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11    [打印] [关闭]
    本报广州4月10日电(记者亓树新)规定小区车位必须优先出售给业主,车位数量有限的还必须限定每个业主只能租购一个车位。这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内容之一,该规定4月1日正式实施。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这次制定的《规定》是对《物权法》规定的进一步细化,首先就是要保障业主对小区车位优先享有租购权。

    《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为约束开发建设单位的租售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的租购权,办理车位权属证时,要对应注明购买该项目房屋的产权证号和合同编号,即采取车位产权与房屋产权“一一挂钩”的方式,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的违规销售行为。

    为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还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购一个车位。而对车位规划数量多于房屋套数的小区,不受该条款限制。至于多出的车位如何销售,是否还要优先出售给业主,是否会按业主拥有房屋面积的比例分配车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没有规定。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属于市场自主调节,开发商或相关委托人可以自行制定多余车位的销售办法。

    此外,为保障业主对小区公共部位的权益,《规定》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明确规定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属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此外,当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也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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