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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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调不能代替现实征询民意

陈创东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12    [打印] [关闭]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网络民调于近日结束。据承担此次民调任务的某网站统计,该网站的相关专题及报道点击数18.3万余次,参与网上投票者数千人。有媒体评之以“得到了热烈回应”。然而,正如有的市民表达遗憾所言:这部立法虽涉及所有市民,但以广州的常住和流动人口大致三千万计,参与率只有0.6%。

    由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网络民调尚属首次,自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除去“看热闹”的那部分网民,细读条例草案的人数,恐怕要远低于“相关专题及报道点击数”。而抛开网络民调的象征意义不谈,对于这桩立法调查个案的初衷而言,只有那些直接触及条例草案的网民,才真正具有参考价值。这样看来,征求民意的样本可得数并不理想,有待进一步扩大公民参与渠道。

    随着信息传媒平台的发展,在公共政策出台之前,通过互联网进行民意调查,正趋于常态。一些公共管理者也频频引据网络民调的结果,为其施政理由背书。在对这种打破传统层级、直接听取民意的官方努力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笔者不免怀有一丝担忧:目前,国人拥有计算机尤其是具备上网条件的情况远未普及,建立在匿名发言、反复点击基础上的网络调查机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代替传统的民意调查方式?或者说,公共管理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倚重于网络民情?

    更重要的是,由于条件所限,网络民意与现实民意难免存在差别。简单的例子是: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为网民中的“驾车族”比例相对较高,网络民意与街巷民意就存在较大差别。

    事实上,要使民意调查的结果最大限度地贴近客观真实,特别要求在目的、对象与手段上保持一致性。公共政策和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更稀缺和更珍贵的声音来自那些缺少话语权的人。然而,他们中间的“上网族”比例偏低,通过网络语言表达意见的能力和音调都有限,即使发出声音也很容易泡沫化和被淹没。具体对一部城管执法条例草案而言,考虑到大量的执法相对人是贩夫游商、引车卖浆者,很多人不具备上网条件和网络交流技能,因此,就此类公共政策单纯进行网络民调,在手段和对象方面,显然不足以达到全面和实质征求民意的目标。

    网络民调还有一个技术隐患,对于没有限定“一个IP地址只能点击或者投票一次”的情况下,只要有心人自己愿意,就可以通过千万次地重复点击,使其个人想法在顷刻之间成为高度关注或者强势论调。即使对点击次数进行限制,进入网吧、换台电脑,也难以排除某些“鼠标操纵”的情况。

    在现代公共管理中,公共民调往往由有关方面直接听取民意,或者委托独立调查机构代办,而后者因其专业素质和独立品格,在真实性和可信度方面更为优越。香港社会的信息化程度明显发达于内地,但在那里,法例草案征求意见不仅要网络民调,更要印成小册子置放在市政机构厅堂,并在公共场所派发,甚至在广播电视上发布公告,方便市民提出建议和意见。看来,至少在我们的社会全面实现信息化之前,网络民调只能成为现实征询民意的有益补充,而不能代替现实征询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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