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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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肇事者”与“普通肇事者”有啥不一样

马龙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15    [打印] [关闭]
    日前,湖北省宜昌市纪委新闻发言人王根华通报了“市长驾车撞死小学生”有关情况。中共宜昌市委也做出决定,范晓岚即日起离岗接受组织调查。(《东方早报》、《重庆晚报》等4月13日报道)

    消息上网之后,立即引来网民的热议,其中有两种观点很引人注目: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市长也是人,开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很正常,这不过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让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就是了,根本不值得大肆炒作。而另一部分人认为,事故本身虽然说不上主观恶劣,但是市长的身份,还是不可避免地会让公众敏感。毕竟,为了保住地位而动用公共资源来“平事”,市长比普通人还是要方便得多,人们投以更多的关注目光并不为过。更何况此事也并非没有蹊跷之处,因而不能刻意忽略市长身份而轻描淡写。

    两种看法,虽然都有道理,但我认为也有各自的偏颇——我们虽然不能因为肇事的是市长,就一味拿着放大镜来上纲上线;也不能因为交通事故的非身份化特征,忽略事实上的身份差别而导致权利不公平,从而给受害者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就事论事来说,我觉得应该把范晓岚的“交通事故主体”与“市长”两种身份分开来认识,更能客观公正地定性。

    范晓岚的第一个身份,是一名普通肇事者。以这样的身份,衡量范晓岚的标准,只能是社会道德与现行法律。换言之,是其是否突破了做人的底限,是否存在违法的问题。虽然围绕此事的报道有多个版本,但是从对比阅读来判断,范晓岚肇事后没有逃逸,报警及时,向被害者道歉也算真诚,且在事发后不到两天就主动做了一些赔偿,并立即向上级组织做了汇报……以一个普通肇事者来说,于情于理,做得还算无可挑剔。

    范晓岚的第二个身份,是一名领导干部。以这样的身份,衡量范晓岚的标准,只能是党纪政纪。其一,有媒体报道中提到范晓岚给受害者22万元是一笔“堵口费”。尽管我不愿相信这是真的,但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到底是怎样的?范晓岚到底应该赔给受害者多少钱?交警部门是否存在事故处理的偏袒,却始终没有一个公开的说法。在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情况下,这些都不应该成为秘密,其二,3月17日出的事故,其上级纪委4月12日才正面回应。如果没有网友的揭露,范晓岚还会有“停职接受调查”这样的处理吗?上级纪委长达近一个月的“沉默期”,到底是介入了权力的影子,还是某些责任者的不作为?

    范晓岚是否违反了用车规定,显然只是其中最浅显、最容易判断的是非之一。而最应该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澄清的大事,目前似乎还处于混沌之中。这也是“市长肇事者”与“普通肇事者”很不一样,却没有引起领导机关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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