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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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应堵死富人偷逃税的“后路”

吴睿鸫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15    [打印] [关闭]
    平静多时的“达娃之争”在双方争议爆发一周年之际,再度掀起波澜:有消息称娃哈哈掌门人宗庆后涉嫌偷漏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第一财经日报》4月14日)

    前些日子,谷歌中国区总裁李开复因涉嫌“偷税门”(500万元),刚刚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如今,娃哈哈巨头“偷税门”事件再次映入人们的眼帘,偷税额后者是前者的60倍,创造一项国内新的偷逃税纪录。

    应当说,在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无论是前些年偷逃个税的影视界红星刘晓庆,还是去年涉嫌偷税曝光的胡润百富榜上榜富豪周伟彬,以及李开复、宗庆后等人,大都是一些明星、大腕以及企业高管,属于社会上的富人群体。

    笔者觉得,像李开复、宗庆后等富人,之所以能比较轻松地逃避我国税收,因为,富人们都知道有一条较为畅通无阻的逃税“后路”。现在,我们不妨把这条偷逃税“后路”公布于众:

    首先是制度上的管涌。长期以来,工薪阶层一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可是,一些多渠道的高收入者,却长期与个税无缘,我想,最主要的因素是制度管理上有漏洞,譬如,个税征管体制不完善、监管模式滞后等。从去年开始实施个税申报来看,个税申报依然“赖”上工薪一族,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寥寥,那些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也较少。

    因制度上的管涌,就连国外企业高管纷纷偷逃税也变得有恃无恐。比如,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民,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居住满183天方可对其境外收入征税,无税收协定的则为90天。许多跨国公司的外籍高管充分利用此条款中的漏洞,在中外之间像幽灵一样来回游荡,只要在中国工作不达到规定天数,国内的税务机关就无法对其征税。

    其次,税收法律的“疲软”。《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绝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是,自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因为偷逃税而坐牢的凤毛麟角。或许,正是由于税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疲软”现象,不少富人在偷逃国家税款上,变得变本加厉,偷逃数额屡创新高。

    此外,纳税环境不尽人意。假如让一个正常的人去偷东西,这个人会很坚决地拒绝,因为这样做有悖于做人的原则,但是我们同时会发现,有些人虽然不会偷东西,偷起税来却理直气壮。其实,偷东西与偷税一样,都是偷大家的钱(因为国家税收,是从全体公民手中收上来,并为全体公民服务的),但有些人对二者的反应却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可以想见的是,在这样的纳税环境影响下,一些名人富商出现偷逃税的概率,想必都会大大提高。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偷逃税的屡屡发生,应堵死富人逃税的“后路”,一方面要修订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修补制度上的“漏洞”。另一方面,国家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要让那些偷税者得到应有的征罚,甚至身败名裂,倾家荡产,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与此同时,要加强税收宣传,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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