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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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骗局抬头 深交所提醒:

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要自担风险

本报记者 刘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18    [打印] [关闭]
    某公司以传销的方式,向投资人散播购买拟海外上市的股票可获高额回报的虚假信息,声称现价只要3.8元~4.2元/股,待公司海外上市后,可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投资回报。在投资者怀疑时,又与其签订所谓“回购协议”、“承诺书”等,瓦解投资者防范心理。该公司以此方式向390多人转让了1220余万股票,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这种非法行为属于典型的“原始股骗局”,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根本就无法到海外上市,致使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无独有偶,上海吴某等3人设计骗局。他们谎称,只要交纳一定手续费,就可以帮股民将手中的股票换成美国纳斯达克交易证(美国存托凭证),并可以到境外抛售。他们根据股东名单挨个打电话,至案发,共有19名股民相继汇出近6万元手续费。而据这些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根本没能力到境外抛售股票。

    以上两个典型案例,是深交所接到的众多股民投诉的集中反映。4月16日,记者采访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得知,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许多投资者反映他们所买的股票一直未能在本所或境外上市。很显然,这些投资者陷入了“原始股”骗局。

    “原始股”骗局属于非法证券活动,是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目前证监会查处的案件和接到的投诉举报,“原始股”骗局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诱使投资者购买其股票。2.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甚至伪造批准文件。3.以发行原始股的名义与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4.以增资名义或以大股东转让股份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广告、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或高价转让股票。5.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6.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7.未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深交所负责人提醒投资者,首先要提高自身识别判断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不要轻信“一本万利”或“天上掉馅饼”之类的“好事”,不要轻信非法个人和机构的各类骗人“把戏”。要在合法的证券经营场所和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

    本报深圳4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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