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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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7亿元的女老板一审被判死刑

杜益敏提出上诉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18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董碧水)从2003年到2006年7月,绰号“小姑娘”的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凭借给出的高额利息,几年下来非法集资高达7亿元。3月21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益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杜益敏当庭表示上诉。

    据悉,近日杜益敏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月9日,该院已收到由一审法院转交的上诉状。

    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7月,杜益敏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做化妆品生意、投资矿山等高效益投资需要大量资金为由,其间还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及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手段,在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杨某等67户集资,并通过他们向社会上更多的人集资。杜还在丽水市莲都区成立公司,以个人名义,公司担保,设点向社会公众集资,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7亿余元。

    法院另查明,杜益敏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集资款本息外,还于2003年至2005年,用集资款在缙云县、丽水市莲都区、杭州市、上海市等地购买房产,并在集资过程中将部分房产用于抵押借款,至案发时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益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杜益敏在上诉状中称,自己从生意亏损开始借款,而后又以投资为由,以高息向他人集资,不停地拆东墙补西墙,最后造成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是事实,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法院不能因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就推定为明知无力偿还借款,并进而推定上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杜益敏因此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其本人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杜益敏同时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偏重。自己自始至终都把自己处于债务人的位置,不断地借钱还款,与其他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不计后果,随意处置有着根本的区别。而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的非法集资款未归还,“与事实不符”。

    上诉书中还说,归案后,上诉人除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外,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

    杜的辩护人也认为,杜不断地借款的唯一目的是还款,这构成了本案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本案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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