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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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突出特殊保护和特别扶持原则

国家拟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23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4月22日电(记者程刚)涵盖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等内容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这部法律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国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

    此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同时突出了特殊保护和特别扶持原则,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权利。

    二审稿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在首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中国残联提出,为健全残疾儿童出生缺陷早期治疗机制,加强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建议增加对残疾儿童及时进行早期治疗和康复的内容。这一建议被写进了此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

    草案对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了规定。首次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和内司委提出,应明确规定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审稿修改相关条款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此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还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给予税收优惠外,还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草案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结束时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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