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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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如何吸纳最广泛的民意

傅达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23    [打印] [关闭]
    据报道: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日前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开始广征民意。

    立法吸纳民意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成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领域最耀眼的风景线。从婚姻法修改到物权法全民讨论,再到个税法起征点提高和劳动合同法出台,中国立法一路与民意同行,留下了一个个民主立法的典范。到如今,公布法律法规草案、积极介入立法博弈,已成为中国公民尤其是知识分子的普遍诉求和社会共识。

    在原理上,立法是一项“分配正义”的事务,其直接指向各个社会主体手中的权利和义务。当需要动用国家权力去配置个体的权利义务时,就须听取受立法影响的个体们的意见,这是人类自然法理念的逻辑延伸,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立法的基本品格。无论哪一项立法,都应当全面听取受其影响的各方主体的意见和建议,而不能偏听偏信或者忽略哪怕是最微弱的另一方声音,更不能走形式主义路线,而不重对民意的最终汲取。

    从目前来看,我国“开门立法”的主要做法,是由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然后由民众“挑刺”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立法机关择情吸收。这其中,有两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消解民意的影响力:一个是民众与法律草案接触环节,再一个是立法机关的吸收环节。就前者而言,由于公布草案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就使得相当一部分与媒介没有接触或接触不多的群体,远离了参与立法讨论的平台。试想,一部食品安全法几乎与全体民众的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因此应听取各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而那些与网络、报纸天然疏离的农民、城市底层群体,该如何有效地参与到这场利益博弈中来呢?他们的利益诉求,能否像知识精英那样直达立法机关呢?如果不能,立法的民主性就大打折扣。就后者而言,立法机关如何公正甄别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并吸收,如何对待那些最终未能吸纳的意见,同样也反映了民主立法的健全程度。

    其实,就现代国家而言,由代议机关行使立法权,原本就已经从体制上实现了民主立法的梦想,之所以还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是由于这种“代议”的机制,并不能完全达就民主立法的意图。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立法法除了规定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外,还规定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和立法调研等主动吸取民意的方式。我以为,对于那些未能主动参与到立法博弈中来的群体,立法机关应为他们搭建公平博弈的平台,创造机会激发他们发出自己的声音。

    因为,对民意的尊重,正是民主立法的基本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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