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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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

我国将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本报记者 程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23    [打印] [关闭]
    消防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法旨在完善现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起防范火灾风险的有效机制。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履职审议法律案。

    此次修订消防法主要集中于三大方面内容,包括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主体的消防责任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现行消防法于1998年9月1日开始施行。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今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现为,消防工作责任制不完善;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不明确;消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监督不到位。

    按照现行消防法,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核审批准。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则将这一职能转交专业中介机构,消防设计交由“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能变为备案和抽查。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认为,这项改革可以发挥消防设计图纸审核人员的专业优势,提高审核质量,同时能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力量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建立了消防品公告管理和出厂批次检验制度。全国人大内司委表示,这将有助于从源头上解决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

    草案明确了地方政府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的职责,同时赋予直接面对社区的派出所以消防管理职责。按照草案,派出所将拥有对违法消防行为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近年来,中国一些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民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此次审议的草案特别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高火险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此前,专家和保险监管部门一直呼吁立法推行这一险种,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风险。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指出,火灾公众责任险具有多方优势:一是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二是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三是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消除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四是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草案专设一章“执法监督”,在赋予公安消防机构更大监管权限的同时,也防止权力滥用。

    草案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该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加设了“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这一规定降低了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也增加了消防机构的执法成本。事实上,很多重大火灾事故也都发生在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期间。此次修改则取消了这一前置条件。

    本报北京4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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