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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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委员:

免除微型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24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4月23日电(记者程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保障法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的一项专门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应该免除同样是弱势群体的微型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参与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此次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于今年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首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应明确规定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审稿修改相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今天的分组审议中,任茂东委员认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应该排除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是指自我雇佣包括无支付报酬成员的家庭成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

    数据显示,中国目前有超过8000万的残疾人,占全部就业人口比例超过10%,占全部人口比重超过6%。蔡窻委员赞成“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但他同时建议对这项制度应该做一些适当灵活的安排。比如规定只有“达到一定企业规模或单位规模”的才应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他表示,很多微型企业只有10来个人,按照1.5%的最低比例,还不够安排一个残疾人就业。这些企业往往也缺乏缴纳就业保障金的能力。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明芹认为,这项制度还应排除一些无法给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的特殊单位,比如律师事务所。这位女律师说,当地残联曾要求她所在的事务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当地还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残疾人。

    高明芹建议,法律对律师事务所这样的特殊行业应该给予变通性规定。

    据悉,经过二次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提请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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