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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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个人征信系统别成霸王条款

陈才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24    [打印] [关闭]
    律师董正伟指出,在现实中,不少人被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信贷权利因此已经受损,而当事人对此却浑然不知。这正说明了现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存在缺陷。对此,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诚恳表示,将采纳各方建设性建议,促进个人征信系统良性地持续向前发展。(4月23日《北京晨报》)

    近年来,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感觉到个人信用对其经济生活的影响。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了近6亿名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今年4月10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部一位负责人透露,除了个人结算、个人信贷等银行信息外,个人公积金缴交、社保养老保险、电信欠费、养路费缴交等六大类信息都将被纳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换言之,今后任何一项不诚信的记录都有可能被永久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

    应该承认,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诚信经济,征信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此每个公民都应该支持。然而,对个人征信系统的置疑却一直没有停过,有人甚至称“个人征信系统越来越霸道”,何以如此?就我个人的而言,我想不通的是,为何事关诚信大事的个人征信系统要让银行——一家与个人信用有利益关联的商业机构来操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储户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关系上,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那么说到诚信,就绝不只是储户方单方面的义务。在现实中,由于银行方面的垄断和强势,储户的利益被冒犯或侵害的情况屡有发生,“不诚信”的许多时候也包括银行。因此,个人征信系统让银行来建无异于让银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公平、公正性是大可置疑的。

    当然,笔者反对个人征信系统让银行建,并不是说商业机构就不能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国际上个人征信系统主要有两种:公共个人征信和私营个人征信。公共个人征信系统主要存在于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美国、英国等则建立了私营个人征信系统。世界上有许多著名的个人征信企业,如英国的意伯利公司,现在拥有两亿人的数据库,年产值超过15亿美元。另一家美国的征信公司,有1.9亿美国人和1500万加拿大人的客户资料。他们都运作得相当好,而且提供个人信用记录也相当权威、可信。

    说到个人征信系统,去年任志强有一段话特别“震撼”:“个人征信系统是个流氓行为,一切评价权垄断在银行手中,什么入征信体系什么不入都由银行说了算,银行说你没信用,你从此就有欺诈污点。”一个尴尬的事实是,一边是对个人信用要求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污点消除越来越难,另一边却是银行经常出错(部分“信用污点”也与银行的不作为有关),让征信系统变成了对公众单方面的约束,对银行信用却缺乏监管。

    笔者认为,个人征信系统可以由国家的相关部门来建立,也可以由企业或其他民间组织来组织、搜集和发布,但征信机构一定要体现超脱性、利益非关联性,并且处于严格的监督之下。而且,最关键的问题是,还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不仅要方便公众查询,还要保障公民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置疑、申诉以及矫正的权利。否则,个人征信系统就可能变成一个不受欢迎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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