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不引渡”让外逃贪官免死?
由此,在条约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中规定: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罪犯,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情况下不予执行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引渡——但谁都知道,法方、澳方已经废除死刑,条约规定的这条“义务”,其实就是为中方“量身定制”的。
与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引渡条约中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这表明中国已经承认并尊重“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或许,正如有关人士指出的,引渡合作的顺利实施,能够保证中国对犯罪人及时行使刑事管辖权,有利于解决引渡机制缺失而引发的罪犯逍遥海外的问题,但我们还是不能不正视“死刑犯不引渡”对我国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
事实上,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时,“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就曾引起过争议。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等人,在审议中表示出这样的担忧,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还有人认为,条约中白纸黑字明确写明“死刑犯不引渡”承诺,对于仍坚持死刑制度的中国来说,心理上很难接受。
客观地说,贪官们谁能跑到国外,谁就没有死刑的危险,这样的后果无疑是消极和有害的。说到底是政治与外交等因素渗入刑法法典的结果,与“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与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必将损害中国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社会科学院法学家刘仁文前不久指出,中国的法律界对废止死刑的意义和可行性已形成共识,但制约决策的关键因素是民意。
的确,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意识非常强烈,“废除死刑”这个问题大多数人不会支持。因此,在中国短期内废除死刑是不太容易做到的。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欧美发达国家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死刑不引渡”的原则,必然对国内死刑废除的进程产生显而易见的“倒逼”效应,中国现行的死刑制度、甚至整个刑罚制度都难免受到冲击和影响。对此,国内立法部门和公众都应当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