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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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不引渡”让外逃贪官免死?

王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24    [打印] [关闭]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2日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的议案等三个国际条约议案。法国和澳大利亚在谈判中均坚持在引渡条约中明确写入“死刑不引渡”的内容。中方提出参考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相关措词的建议,法方、澳方最终接受中方建议,并就此达成一致。(《新快报》4月23日)

    由此,在条约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中规定: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罪犯,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情况下不予执行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引渡——但谁都知道,法方、澳方已经废除死刑,条约规定的这条“义务”,其实就是为中方“量身定制”的。

    与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引渡条约中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这表明中国已经承认并尊重“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或许,正如有关人士指出的,引渡合作的顺利实施,能够保证中国对犯罪人及时行使刑事管辖权,有利于解决引渡机制缺失而引发的罪犯逍遥海外的问题,但我们还是不能不正视“死刑犯不引渡”对我国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

    事实上,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时,“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就曾引起过争议。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等人,在审议中表示出这样的担忧,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还有人认为,条约中白纸黑字明确写明“死刑犯不引渡”承诺,对于仍坚持死刑制度的中国来说,心理上很难接受。

    客观地说,贪官们谁能跑到国外,谁就没有死刑的危险,这样的后果无疑是消极和有害的。说到底是政治与外交等因素渗入刑法法典的结果,与“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与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必将损害中国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社会科学院法学家刘仁文前不久指出,中国的法律界对废止死刑的意义和可行性已形成共识,但制约决策的关键因素是民意。

    的确,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意识非常强烈,“废除死刑”这个问题大多数人不会支持。因此,在中国短期内废除死刑是不太容易做到的。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欧美发达国家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死刑不引渡”的原则,必然对国内死刑废除的进程产生显而易见的“倒逼”效应,中国现行的死刑制度、甚至整个刑罚制度都难免受到冲击和影响。对此,国内立法部门和公众都应当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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