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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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保安ATM机里捡卡取钱涉嫌诈骗

警方刑拘 检方未批捕
本报记者 孙海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29    [打印] [关闭]
    

    在ATM机上查看工资是否到账,却意外发现机器中有一张没有退出的银行卡,于是,西安某小区保安耿赵武分8次提走了卡内的现金6900元。

    经侦破,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对耿赵武予以刑拘,并将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然而,检察机关最终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为由未予批捕。而丢卡人也表示理解,并希望轻判。

    捡卡取款涉嫌诈骗被刑拘

    今年3月19日晚上8点30分,西安市民杨先生和朋友一起来到西安市高新路的一家自助银行,在ATM机上取款后离开。由于只顾和朋友说笑,杨先生忘了拔出ATM机中的银行卡。

    在西安某小区当保安的耿赵武随后来到这台ATM机前,准备查看工资是否到账。耿赵武试图插入自己的卡,但插不进去。这时,他发现,取款机的屏幕上显示“请选择继续取款的金额”。于是,耿赵武开始选择取款金额,并连续8次共提走6900元。

    此后,耿赵武没有拿走这张卡即匆匆离开。随后来到取款机前的一对夫妻在发现机器中还插有银行卡后,打电话通知了银行客服。

    很快,银行联系到了丢卡的杨先生。杨先生查询账户后发现,卡中余额少了6900元,便马上报了警。

    警方通过调看监控录像,于3月25日在高新区某小区内找到了嫌疑人耿赵武。21岁的耿赵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说:自己原本是打算到ATM上查看工资是否到账,没想到却有张卡没拔,便起了贪心。

    警方认为,耿赵武冒用他人名义提取银行卡内现金,已触犯了刑法,“这种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对耿赵武实施了刑拘,并于4月3日以“信用卡诈骗罪”将耿赵武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无逮捕必要”检察院不予批捕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与近日二审宣判的许霆案是“有较大区别的”。耿赵武取钱的卡属于他人,《刑法》第196条明确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之一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有关司法实务中对于“冒用”的解释之一,即为“使用捡得的信用卡”。因此,检察院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但是,检察院也认为,信用卡失主的粗心大意,为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另外,涉案的6900元数额刚够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数额较大为5000元),案发后,耿赵武家属已将赃款退还,并取得失主的谅解。

    “临时起意、情节轻微、主观恶意小、危害后果小……”综合这些因素考虑,雁塔区人民检察院4月10日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为由没有批捕犯罪嫌疑人耿赵武。公安机关随后为耿赵武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检察机关同时表示:这种处理结果,并不代表耿赵武不构成犯罪,不批捕只是根据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最大程度地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丢卡人谅解 希望轻判

    被抓归案后,耿赵武的家人迅速借钱交还警方。耿赵武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我原本想,如果被抓住,还钱就可以,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

    找回钱的杨先生也高兴不起来。他了解到,耿赵武老家在农村,父亲因车祸瘫痪在床,家里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他平时在家里表现很好,在单位也为人老实、工作勤恳。

    “要不是我忘了拔卡,就不会有这事。”杨先生说,“那名保安取走别人的钱固然有错,却是我给了对方犯错的机会。一切皆因我的粗心大意所致,取走钱的小伙子却可能因此毁了前程。”杨先生甚至希望上庭时,自己对保安的谅解能减轻司法机关对耿赵武的处罚。

    此事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市民认为,“面对意外之财,又有多少人能不起贪心?耿赵武仅仅是捡了不属于自己的钱,最多只能是不当得利,说信用卡诈骗或盗窃,是不是有点过于严重?”本报西安4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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