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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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整治“群租”不能伤及无辜

孙瑞灼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4-29    [打印] [关闭]
    

    分割房间的隔板被拆除,独立狭小的房间消失,房屋原有格局得以恢复……昨日上午9时许,沪上最大小区———上海康城展开整治群租第一波行动。由小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志愿者等组成的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对山林道、维园道、瀑布湾道20余套群租房进行突击行动。(8月28日《东方早报》)

    如果条件许可、经济宽裕,谁会愿意和别人挤在一间房?显然,与人合租这是低收入群体面对社会压力特别是高房价而采取的不得已选择。现在禁止他们合租,有关部门能给他们提供租房补贴,还是能提高他们的收入?如果都不能,为何想当然地提高他们的“待遇”?

    据悉,整治群租的行为还被列为2008年上海十大平安建设实事项目。部分业主和房产中介的利益是得到了保护,可那些数量庞大的外来工和刚毕业的学生的利益,可得到保障?有关部门要治理非法群租,无可厚非,但却需防伤及无辜,更不能如此简单的一刀切,让那些本就十分困难的低收入群体雪上加霜。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在不侵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业主享有对房屋完全支配的权利。他有权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这是公民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具体体现,受《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保护。

    显然,是否允许合租,应当是私法自治的范畴,是业主与租房者间的事。如果业主允许,并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有何不可?从承租者的角度来看,不仅可以节省租金,而且朋友间也有个照应。从出租者的角度来看,可以收到相对更高的租金。从社会的角度看,在当前房价虚高、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缓解住房紧张局面,完全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如此一举多得的事,又会妨碍到谁的利益呢?

    上海市禁止群租的政策基础是《业主公约》。分析其性质不难发现,业主公约其实是由业主共同订立或承诺的、有关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它不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只对自愿签订并自愿遵守的业主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公约》试图禁止合租、群租,明显缺乏法律效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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