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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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无权选择公众怎样监督自己

志灵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5-01    [打印] [关闭]
    

    在上访过程中,为防范日后接访领导推诿扯皮敷衍自己,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农民吴宗和在县纪委反映问题时,用手机给领导拍照用来留作证明用,因为照片上有时间,不怕领导不认账。但此举引起纷争,被指违法。吴宗和在接受警方200元罚款后,又给领导写下受到热情接待和高度重视的证明材料后,才拿到了被扣押的手机。(《三秦都市报》4月29日)

    认定当事人手机拍照违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安部门看来,给领导拍张照片就已经扰乱了机关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整个事件中,不是上访者和领导吵闹时间过长,而是领导揪着当事人的拍照行为不依不饶,才导致了所谓的“吵闹时间过长”,所以公安部门在责任认定上,显然是张冠李戴。反过来讲,如果领导在拍照时嫣然一笑,说不定还能被当成一段和蔼可亲接待上访者的佳话,何至闹到这般让公众大跌眼镜的地步。或许有人会说问题不在于领导能不能被拍照,而是当事人“偷拍”。但问题是,领导作为公众人物和政治人物,在履行公共职务时,有容忍被拍照的“肖像权让渡”义务,没有什么偷拍和明拍的区别。

    每个人都有形象不佳的时候,如果对普通人来说,在肖像权的保护之下,其他人无权擅自拍照的话,公众人物则没有这样的“不被拍照抗辩权”。事实上,官员在政治生活的空间中,要受到无数潜在“拍照手机”的监督,不管这样的监督是以为新闻记者报道的方式、上访者拍照手机拍照的方式,还是以呈现于公众瞳孔的形式出现,官员都有保持形象的注意义务,而不能操控自己在公众中所呈现的“影像”。

    作为当事官员的吴宗和,之所以在被拍照后“心里很不舒服,简直无法工作”,从而认为当事人确实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是因为他还没有习惯随时随处被监督,而总希望自己来设置舆论和公众监督的议程。因此,他才会要求当事人写下保证称,“到各信访单位用手机记录照片只是起一个证实信访的记录。到纪委王书记那只起到证明王书记热情接待和高度重视,另无任何意义”。

    然而,民主和法治对官员的要求是,不管其有没有接受监督的主观意愿,他必须随时随处接受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对于那些可能让自己出乖露丑的监督形式,即便内心有一百个不愿意,也不能挟公权力进行打压和报复,只能让自己注意。

    当官员认为拍张照片都会影响正常工作并对其进行打压时,批评意见更会成为眼中钉肉中刺。所以,就屡屡见到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以及西丰诽谤案一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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