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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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报告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新问题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汪亮亮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5-01    [打印] [关闭]
    

    从2008年1月1日至今,《劳动合同法》已实施4个月。然而,一系列新问题、新现象使企业主和劳动者都感到不知所措。针对这些新现象、新问题中特别受到关注的一部分,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相关专家。

    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

    现象:张某是四川籍农民工,1997年开始在北京市某物业公司打工,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上保险。2008年1月2日,单位通知包括张某在内的10人,要求他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否则就解除劳动关系。

    原因: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分析说,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常是为了达到逃避责任,克扣员工工资的目的。

    解决方法:“劳务派遣的问题是一种很恶劣的行为,但一直没有法律约束。《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第一次将劳务派遣纳入了规范。”谢良敏说。

    据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金英杰介绍,《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对用工单位、派遣公司、劳动者三方间的合同约定条款,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保险福利等,都作了有利于劳动者的条件限制;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解决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利益维护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的岗位应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金英杰就此表示,“只有符合‘三性’要求,员工才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关键不是与谁签合同,而是合同怎么签,关键是要能够维护员工正当的权益。”

    签空白合同?

    现象:农民工刘进义等约100人在北京某高校后勤集团工作近10年了,一直未签合同,也未上保险。今年1月29日,单位下发空白的劳动合同,强迫他们签字,否则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这些合同有的仅有单位名称,有的尚未填写任何条款。

    原因:中国青年报采访的多位专家对空白合同问题都表示了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这是企业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劳动者如果和企业签订空白合同的话,一旦合法权益遭到侵害,需要维权时就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解决办法: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说,《劳动合同法》就是给了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者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尽量选择规范的单位就业,否则极有可能出现劳而无酬、伤而无恤的情况,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对合同的条款逐一仔细阅读,不要留有合同中空白的条款。

    合同期限由长变短?

    现象:福建厦门某企业上百名已工作20多年的老职工,在单位强制下签了3年期的合同。该企业还有不少十多年工龄的老员工,本可被认定与单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的,却被单位骗签了短期合同。最冤的一位,被哄骗补签的短期合同才17天。

    原因:员工被企业哄骗,补签一个短期合同,有的短期合同甚至只有几天、十几天,按合同期满职工就无法再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

    解决办法:“许多企业以为这样可以规避责任,甩掉包袱,轻松上阵,实则不然。”金英杰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连续签订短期合同,劳动者反而更有权利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黄乐平律师也提醒劳动者,要特别提防被企业骗签短期合同。满足《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劳动者,主动权在劳动者的一边,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若想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依法要求赔偿。如果单位既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也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时如果企业想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不同意,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就必须按违法解除来赔偿。

    厂规对抗《劳动合同法》?

    现象: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很多职工发现,上班的第一天不是工作,而是在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上签字,然后再把这些交还给公司,这被称为“认同公司制度和公司文化”。

    原因:专家分析,企业这样突击制定一些规定,是为了“断了员工追讨权利的后路”。

    解决办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在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是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专家提醒,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违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定额标准太高?

    现象:2008年2月,崔某到山东青岛某运输公司应聘驾驶员,面试通过后,单位告诉他,现在单位业务很好、工作量比较大,需要经常性加班,如果不能胜任就会被辞退。

    原因:采取制定高标准的劳动定额,致使劳动者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而不得不加班。用人单位这么做,就是为了不支付加班工资。

    解决办法:专家分析,劳动定额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专家同时表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国家制定相应法规,明确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的量化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已成为劳动法实务中的一个难题。据金英杰介绍,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负责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部门,各行业协会也没有制定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这给了用人单位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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