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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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评论

信息公开要客观真实

赵志疆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5-05    [打印] [关闭]
    截至5月1日24时,安徽阜阳累计报告手足口病3321例,其中22例死亡。同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

    我们不得不承认,尽管有猜测,但阜阳当地确实是完成了“信息公开”的,起码从时间规定上完全合乎规范——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虽然阜阳早在3月底就开始出现患病儿童相继死亡现象,卫生部专家4月13日才抵达阜阳,而4月15日阜阳当地政府就公开病情“辟谣”,并于4月25日通过当地媒体首次报道病情确诊情况。

    问题的关键在于,“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当地政府本就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信息用来公开。遍览其中罗列的六种违法犯罪行为,大多针对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而言,并未涵盖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谎言。

    与此相类似的尴尬还有“华南虎事件”——曾经沸沸扬扬的“华南虎事件”,终因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朱巨龙被停职暂时告一段落,其依据是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规范。遥想“华南虎事件”之所以迅速升级为公共事件,正是因为公众质疑政府部门公然发布虚假信息,虽然最终有人乌纱落地,却依旧没有对此作出一个准确的定性。

    据统计,我国80%的有用信息由政府部门掌握,如何最大限度地使这些信息为民众提供便利,无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义所在。然而,公开信息毕竟只是一种姿态,而所公开信息的客观和真实是其中必要的前提。

    有鉴于此,《信息公开条例》应该完善两方面内容:其一是明确哪些内容在必须公开之列,以便民众做出直接监督,而不至于使少数人以“不便公开”为由阻碍“透明行政”的进程;其二是明确发布虚假信息者的责任,如果没有了相关问责,难免使信息公开缺少了必要的监督和约束,甚至不乏有人打着信息公开的旗号“公开”谎言。

    所谓“谣言止于公开”,最基本的前提是公开的是事实真相,而不是“以谎言来澄清谣言”。毕竟,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再没有什么比谎言更容易引起恐慌的了。从这种角度来看,最近一系列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事件,不啻为《信息公开条例》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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