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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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升值不履行卖房合同被判赔差价

胡海容 本报记者 周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5-07    [打印] [关闭]
    李女士将自己位于上海市临青路555弄的一套房屋卖给陈先生一家后,看到房价上涨,又起了悔意。陈先生及家人遂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诉讼中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李女士赔偿陈家房屋升值差价71000元。

    2007年9月11日,陈先生及妻儿与李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3人向李女士购买上述房屋,双方于2007年10月30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日,陈家支付给李女士购房首付款26万元及维修基金2000元。

    李女士看到房价上涨,自己卖出的房屋升值不少,就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2007年10月13日,陈先生书面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遭拒,遂于2007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凭证》的相关条款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李女士明确将房屋转让给陈家,并约定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期限。现因房价上涨,李女士反悔并拒绝履行买卖合同,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遂判决,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约定的条款;李女士赔偿陈先生一家经济损失71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评估费人民币5200元,共计人民币20020元,由李女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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