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半馄饨噎死92岁老太
2007年4月15日,高女士的母亲不慎在家摔伤,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公利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骨折,需住院治疗,于是高女士聘请了服务社的护工对母亲进行护理。4月26日,也就是母亲住院的第11天,令高女士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当天中午11时左右,护工胡某喂高母吃馄饨,此时高母尚有语言表达能力。11时15分,高母突然出现窒息现象,医生立即对其施救,但由于高母喉部被大量食物堵塞,无法顺利插管,待医生取出残留食物后,高母已停止呼吸。11时55分,医生宣告高母死亡。在死亡证明书的“直接死亡原因”栏内,医院表述为:“窒息致呼吸心跳骤停。食用馄饨堵塞气管。”
母亲的去世让高女士悲痛万分,“母亲年事已高,护理人员在喂食馄饨时,应当吃掉一个后再喂食第二个,而且应当缓慢细致。如果护工工作尽职,发生不测时也不致因大量食物堵塞喉管而延误抢救,使病人送了命。”
高女士同时认为,公利医院也有过错,医院提供病人的饮食是由医生决定的,母亲去世前一日发高烧,身体虚弱,医院应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饮食结构,提供病人流食或其他无渣食物。况且,服务社是医院介绍的,医院与服务社存在必然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2月,高女士一纸诉状将服务社和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14万余元。
服务社不同意高女士的观点,服务社认为,吞咽过程由患者自己完成,护工的行为不会导致患者死亡。当时护工胡某在喂食前按照相关规定将病床摇高,使高母在进食时处于半卧姿态,而且馄饨是“捣碎再喂食”,喂了一个半馄饨之后,高母说不想吃,护工便立即停止喂食,当时高母的妹妹、妹夫均在现场,并未对护工的喂食提出异议。服务社同时还提供了《病员和病员家属须知》,在这份材料上,不仅有高女士在家属签字栏内的签字,而且还有手写的“病人年事已高,家人无法陪护,如有意外,一切后果,家属负责”字迹。
公利医院认为,医院是按照病人的生病情况决定其饮食方式的,高母系骨折,医院给予软食是正确的。服务社与医院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医院只是为服务社提供了服务场所,不属于劳务派遣行为,故医院对高母的去世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病人看护行业属特殊服务行业,被告服务社的护工在喂高母吃馄饨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对高母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证人证言,高母在吃馄饨时有语言表达能力,且当时高母家属也在场,也有义务及时制止护工的不当喂食行为,故高母及其家属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法院适当减轻服务社的赔偿责任。至于公利医院,法院认为医院在饮食安排中并无不当之处,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理由,法院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