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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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不必靠“销毁”来维护

丁晴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5-10    [打印] [关闭]
    据报道:日前,某市有关部门公开销毁了1000余辆近期罚没的“黑车”。这本不是什么新鲜事,“公开销毁”时刻都在全国各地上演。新鲜的是销毁方式不断花样翻新:前几年采取的办法是“碾”,推土机呼啸而过,一排排汽车顿时变成一片废铁;现在采取的办法是“摔”,一辆辆“黑车”被钢爪轻松抓起,然后从高空重重摔在地上,顿时变成一堆废铁。

    我不大了解“摔车”的法律依据,但总觉得,“法”应该建立在“理”之上,“法”与“理”应该是相通的。在道理上说不通、无法让人信服的法,大概是不完善、有缺陷的。对于销毁“黑车”这件事,在道理上我就想不通:好端端的汽车,非得把它们弄成废铁,这是多大的浪费啊!将它们作为二手车拍卖掉不可以吗?把它们捐给慈善机构不可以吗?通过其他方式物尽其用不可以吗?

    “黑车”之“黑”,或指手续不全,或指来路有问题,或指车主非法营运,而所有这些“黑”,都是指相关人员违法违规,并非汽车违法违规。汽车就是汽车,不管是“白车”还是“黑车”,汽车本身并无“原罪”,有关部门将它没收之后,完全没必要拿“不懂法”的汽车开刀,没必要判处它们“死刑”。

    从打击“黑车”、维护法律权威的角度来看,只要将“黑车”予以罚没,便达到了打击“黑车”车主的目的。至于罚没之后是否销毁,则与车主所受惩罚的程度无关。也就是说,即使“黑车”不销毁,也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我们显然没有理由认为,只罚没而不销毁这些“黑车”,便会有更多的人敢于使用“黑车”,就会导致社会上的“黑车”泛滥。

    确实,罚没物品因“身份”特殊,如何处置,往往让一些执法部门感到为难。一种流行的说法是,“不能拿不合法的东西进行合法的捐赠”。这种说法义正词严,像是跟自个儿较劲。如果照此逻辑,那么,从贪官家里搜出来的钱财,就该一把火烧掉,违法企业交上来的罚款,也该销毁才对。因为,无论贪官贪来的钱,还是违法企业赚的钱,都是非法所得,不能将这些不合法的钱财上缴国库,用在合法的途径,否则就不足以彰显法律之尊严——这岂不荒唐可笑?

    我们正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能节约处且节约。有些罚没物品确实该销毁,比如假冒伪劣产品,但并非所有罚没物品都要一毁了之。拿“黑车”来说,只要车辆性能尚可,没有达到报废期限,就没必要一律销毁。不分青红皂白,热衷于搞轰轰烈烈的公开销毁,难道法律之权威,非得靠这种方式来维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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