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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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家长:我们不是高考移民

本报记者 朱丽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5-12    [打印] [关闭]
    

    老家在四川省巴中市的老苏是大家公认最冤的一个——老苏早在1996年就来西安打工,孩子从小学四年级开始就在西安上学。老苏2003年7月在西安市买房,因为公安局系统升级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正式落户是在2005年11月。虽然不满3年,但即便按陕招办[2007]28号文件的规定,他的孩子也是可以报考的。文件规定:2006年1月1日前户口已经迁入者,仍按2005年高考报名条件执行。但是老苏的孩子也被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

    老苏去找说法,对方就一句话:你的户口属于非正常户口迁入。老苏感叹说:“他们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

    “虽然招生部门没有说我们的孩子是高考移民,但另一方面却又不准我们的孩子参加高考,这是什么逻辑?”考生家长张明(化名——记者注)这样质疑。他告诉记者,他的孩子的户口是2006年9月迁入西安并到西安上学的。

    在找说法的过程中,张明听到陕西省招办一位官员说了这样一句话:我们要保护41万名陕西考生的合法权益!这句话和老苏的遭遇让他证实了自己的猜想,之所以被取消高考资格根源还在对“高考移民”的推定。

    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和灞桥区招办的答辩状再次证实了张明的猜想——两份答辩状都提到: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指出,“近年来,部分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利用省际间录取分数线差异,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在分数线较低的省份获取报考资格和较多录取机会,这些考生绝大多数未在户口迁入地实际居住和接受教育。这种现象(以下简称‘高考移民’)已引起户口迁入地群众和广大考生的不满,个别地区甚至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本地高考具体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要针对高考移民现象对本地高考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商请有关部门从严掌握、审慎出台以‘高考优惠’为条件发展本地经济和吸引人的政策,以免给高考过多的承载和负担。要进一步完善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年限结合的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高考报名办法。”

    灞桥区招办认为,12名被答辩人户口均属非正常转入西安落户。这12人都是通过其父或母在西安购房这同一手段将户口落在西安的,而这12名考生及其家长均未在西安居住,至今父母一方仍为河南省常驻户口,且有工作和住房。其父母在西安买房是为了将考生户口迁入西安市参加高考,这12人中有5人是在西安市高考网上报名期间才迁进来的,其目的不言而喻。

    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则认为,12名被答辩人提出西安市政府文件中关于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子女就业、入学、参军等方面与当地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可是西安市只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即小学到高中段的教育,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属教育部和省政府管理,相关的政策规定由教育部和省政府制定、解释,市政府文件对高考事项没有决定权。“作为招生考试部门,始终以主持公平、公正的考试为己任,由于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下达到省,如允许不符合条件的外省籍考生报考,必将侵犯陕西省广大考生的利益,对陕西考生不公平,我们必须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陕西省考生的利益。”

    “可我们不是高考移民!”张明说,“我们这些家庭,从地域看,大多来自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从户籍迁出地看,大多来自农村、小城镇、矿业企业(如油田)等。我们迁居西安,是综合考量了西安市社会经济发展前景、居住环境、生活成本、孩子教育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后作出的理性选择,是为了给家庭、个人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从户口来看,高考移民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或办理假户口,或买户口,或挂靠户口,大多是考生一人户口迁移,而且都是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的行为。我们是政府批准的合法户口迁移,大多是举家迁移,少部分是孩子或随父亲或随母亲一起迁移户口。高考移民的又一个重要特征是从高分区向低分区流动。而我们这些家庭的来源地除了河南、山东、江苏等省分数线高于陕西外,四川、山西、广东等省的分数线与陕西的分数线基本一样,重庆、青海、甘肃、新疆、内蒙古等地的分数线都比陕西的低。有这样的高考移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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