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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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安全之名造就“艳照门”

毛建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5-13    [打印] [关闭]
    

    近一段时间,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一个路面摄像头每天午夜零点后,都像幽灵一般转向旁边住宅楼,透过设“防”不严的窗户拍摄卧室或浴室内女人洗澡、男女脱衣等居民隐私。这是深圳有关部门用来监控道路状况的一个摄像头,实时视频信息“直播”在深圳公开的政府部门信息网上清晰可见,普通网民点击即可随意观看。(《南方都市报》5月12日)

    据悉,当某住户得悉情况后,第一反应是“艳照门”。此“艳照门”和港版“艳照门”是不同的,港版“艳照门”当事人或多或少还有一点自主权,而深圳版“艳照门”当事人,却完全是被动、不知情的、无选择的。更可怕的是,电子眼是在保障公共安全理由下设立的,也就是说,以公共安全之名,造就了深圳版“艳照门”。

    这或许是一种笑话,一方面,设置电子眼保障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电子眼却被某些人用来偷窥市民。这一带点色的笑话,无疑让我们再次反思电子眼存在的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地方都患上了电子眼依赖症,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从大城市到小县城,电子眼大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势。虽然设立之初,电子眼也曾遭到了个别声音的反对,但在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理由下,个体的声音被无情忽视了。

    谁能保证电子眼不对准不该对的地方?据悉,有关方面已表示,“保证一定严厉查处相关责任人”。查了这个责任人,谁能保证没有下一个?这一事件真正损伤的是政府的公信力,而这样的“严厉查处”,并不能完全恢复公众的信心指数。

    一直就有这样的担心,“满城尽是电子眼”,隐私该如何保护?深圳版“艳照门”事件证明,这样的担心,绝非杞人忧天。当公共利益被无限放大时,必然会带来个体利益的受伤。长期以来,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这道选择题前,个体利益往往是被忽视的。更何况,“满城尽是电子眼”是通过程序来完成的——它是合法的。于是,个体利益将难免被“合法”伤害。

    国内法律在规范电子监控方面存有空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表示,这需要两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对公共视频使用管理的法规,二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电子眼匆匆而上,难免会误伤公民。

    这起“艳照门”事件告诉我们,如果不能确保电子眼对准该对准的地方,那么这样的电子眼还是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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