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3日
星期
女大学生培训期内因病遭辞退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3个月社会保险费

潘文婕 本报记者 周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5-13    [打印] [关闭]
    

    女大学生在试用期突患精神疾病,所在公司以此为由终结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同意,提起仲裁,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以3200元为基数为劳动者缴纳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去年1月30日,刚刚大学毕业的韩梅(化名)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第一年的税后工资为每月2650元,试用期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同年3月5日,韩梅正式进入该公司,担任起了采购的工作。6月下旬,韩梅已向公司提交就业报到证,可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去年7月1日,韩梅大学毕业后开始参加公司举办的封闭式培训。可就在培训期间,经医院诊断,韩梅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之后,当韩梅再一次提交就业报到证,并要求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时,单位便以韩梅“放弃培训”、已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为由,拒绝与韩梅签订劳动合同。

    去年8月,韩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动关系成立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并缴纳2007年7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9月28日,公司向韩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10月26日,劳动仲裁作出裁决,支持了韩梅的申请。可公司不服仲裁,一纸诉状将韩梅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以3200元为基数为劳动者缴纳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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