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财产风险如何化解
“从12日下午北京有震感后,已经陆续有十多人打电话来咨询个人如何投保‘财产险’,以及一旦发生地震并造成个人或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在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室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这样介绍情况。
但让这些咨询者失望的是,按现行的政策,即使购买了个人或家庭财产险,由地震造成的个人财产或家庭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大部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都在人身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比如,如果因地震造成死亡,寿险、意外险都可以赔偿。
查阅各大保险公司的个人或家庭投保“财产险”的和约款项中,地震基本都出现在免责条款中。
财产险分为企业财险和家庭财险,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对企业财险设置了“附加险”:如果企业有特殊要求,可以对地震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投保。但在家庭财险当中,地震造成的财产和经济损失都不会得到理赔。
“以前,我国是将地震纳入财产险的理赔范围之内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说,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情况发生了变化,地震责任从财产险中被剔除。
据说原因一方面是我国是地震多发国,另一方面是为了与国际接轨.
“当时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不考虑地震因素,加上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大,作为商业机构的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承担这个风险。”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介绍,同时,很多投保人觉得地震发生的概率太小,没必要为之多付出保险成本。如此背景下,地震从财产险中消失。
资料显示,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1988年版)》条款和涉外财产险(包括修订前的《财产一切险》和《财产保险》条款)在主险中,均包括了地震责任。但在1995年和1996年,该公司对企财险条款经过修订后剔除了地震责任,并且对于企财险扩展地震责任进行了限制。
2001年1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该通知对承保地震风险作出了限制。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企财险项下不得扩展地震责任,如果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确实需要扩展地震责任的必须逐案报保监会批准。
但2002年年底,按照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的精神,保监会取消了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地震保险的报批制度就在此列。
这样一来,企业财产险中地震保险的自主权其实已经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另一方面,家庭财险在我国发展缓慢,其业务量在各大保险公司中的份额很小。
各家保险公司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时间不大相同。比如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1999年、2000年时,对于家庭财产险在“地震”方面还有相关的理赔条款。但从2001年开始,该公司就完全取消了对“地震”自然灾害的个人财产险理赔。
地震造成财产损失是很难得到完全弥补。2007年云南省普洱市发生6.5级地震,震中宁洱县蒙受29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尽管中央财政下拨了数千万元救济款,社会也有捐助,但对弥补当地居民的财产损失依然作用有限。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发生地震等巨大灾害之后,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助往往是灾民财产损失的主要弥补来源,那么,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弥补因为地震等巨大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
“对地震这样的巨灾,政府也可以通过对保险公司免税的方式推动相关业务进行,或者发行一些巨灾债券。”王绪瑾认为,面对巨灾,保险的方式要比财政的方式更高效,政府应该引导投保,把救济机制转变成保险机制。
在郝演苏看来,面对风险,防护屏障依次应该是保险、社会援助,最后才是政府。也就是说,个人应该通过买保险的方式为风险设下第一道屏障,在保险也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再由社会援助、政府来解决。但从前,政府往往被推到最前端。
“面对地震这样的巨大灾害,作为商业机构的保险公司很难独立承担风险,需要政策的支持。”郝演苏说。
此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是保险业内比较一致的看法。这个基金应该由国家设立,如果出现地震等巨大灾害,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灾民的财产损失。但目前,这样的基金或者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本报北京5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