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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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中国法律不存在西化或中国化问题

杨于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5-15    [打印] [关闭]
    

    庄华毅先生13日在《青年话题》上发表《西方契约论再次水土不服》一文,在观察近期《劳动合同法》争议后提出:法治是“西方民族之树上自然长出的一颗果子”,不符合中国的“民族习惯”,中国应该另作打算。

    他进一步认为,现代法律体系,连同法律赖以生长的经济体系,都不符合中国人的“生活习惯与国民性格”。我们已向西方学习上百年,削足适履,但法治“迟迟不能真正主导这个民族的政治生活”。看起来,中国人是无缘法治,无缘西方“经济体系”了。

    不过,庄华毅先生搞了个折中主义,提议使“西方的各种体系”中国化,法律和市场经济都必须中国化。而一种中国化了的市场经济究竟是什么样子?大家显然都认为,中西市场经济并不刻意需要某种区别,事实上也没有什么区别。市场经济根本就没有中国化的问题。

    庄华毅先生清楚,如果中国搞市场经济,如果这个体系没一点“中国特色”,法律和法治就会从中生长出来。但是他又认为,国人没有精打细算的习惯,所以难得诉诸法律,以兑现契约。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围绕《劳动合同法》的攻防已经证明,中国的企业主是精打细算的,工人也不乏精打细算的性格。

    中国的法律并非完全自西方“舶来”,因为我们有自己的法制传统。当然,我们的法制传统主要是封建法制传统,封建法制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非“自由契约”,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但是,如果说封建时代的法制完全没有“契约”成分,中国人在守法方面完全没有自愿成分,那也不符合事实。

    现代法律体系,当然不同于封建法制,它是以“契约”为主体的。在现代化起步之初,我们确实从西方“拿来”过很多观念、原则和方法。今天,中国已经走向市场社会和公民社会,法律固然有对西方的借鉴和“拿来”,但更多的是出于我们对社会秩序的需要,出于我们对法治的需要,是应运而生的,是土生土长的。

    也得承认,我们确有“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但这跟法律是否“自由契约”没有直接关系。西方法律体系主体是“自由契约”,但也不乏“统治意志”。哈耶克就指出,在当代西方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人造法”越来越多,很多“人造法”保护弱者,而损害“强者”,是反“自由契约”的。而“强者”处在“人造法”管辖之下,“法制观念”也没有淡薄下去。

    法制观念,首先是基于人的正义观念,是自觉自愿的,其次是被国家强制的。使法律建基于“社会契约”,可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此即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谓“进步社会的运动”。所以,要想让最大多数的人法制观念强起来,有赖于使法律建基于“契约自由”,也有赖于国家强制,从根本上来说,则有赖于民主政治。社会越进步,法网越恢恢,人们的法制观念自然越强。

    事实上,世界上有多个华人社会,包括香港、澳门以及新加坡等,实行法治相当成功,这已从经验上证明,中国人的民族性格并非与法治、与“西方的各种体系”不相容。中国的法治无所谓西化,自然也不刻意需要一种“中国特色”,它需要的只是时间,以便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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