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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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在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监督法培训班上强调

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坚定性自觉性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5-22    [打印] [关闭]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5月19日至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举办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监督法培训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出席并讲话,强调要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全面地、深刻地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王兆国指出,监督法是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法律,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政治性很强。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现了平稳过渡,并得到进一步加强,但目前监督法的贯彻实施还不平衡,贯彻实施的任务依然艰巨。今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开局之年,也是省区市人大换届后的第一年。各地换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变动比较大,有很多同志是新进人大工作的,更需要熟悉了解监督法的精神和内容。

    王兆国说,监督法规范的内容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而且还包括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涉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实践性很强。对于如何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作了多次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他表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坚持严格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突出重点,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在为期三天的培训班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分别主讲了监督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如何做好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如何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如何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如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主持开班式,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150余人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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