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办涉案人大代表有多难
“梁广镇现象”的“双城”困局,让人立即想到的是法律的漏洞。梁广镇担任两个市的人大代表,检察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就得经过两个市的人大常委会许可。百色市人大常委会不同意,于是只能眼看他逍遥法外了。于是不禁要问,一个人同时在数地当选人大代表是否合理合法?应该说,一个公民可以当选几级的人大代表,但决不应该担任平行的几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因为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进行选民登记,只能在他登记的地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在,梁广镇既在户口所在地当选人大代表,又在其企业投资地即工作地点当选人大代表,他实际上就有了特权:具有双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这样的做法推广开来,一个大企业家可以同时在几个地方投资或工作,于是可以在几个地方成为人大代表,在其触犯法律以后,只要有一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出于地方保护,就可能阻拦对其实行强制措施,法律也就变成一纸空文了。所以,应该弥补法律漏洞,代表法应规定所有公民只有一个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完善选举法,规定公民只能在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选择一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同时担任两处以上人大代表时,应该辞职或罢免。
法律的漏洞当然是应该填补的。但具体到“梁广镇现象”,仅仅填补法律漏洞并不能解决问题。如果现在梁广镇仅仅是百色市人大代表,那么,他在云浮市犯了案,云浮市的强制措施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就是不许可,事情还是得不到解决。这样的事例并不少。杭州鑫富药业一项专利技术被山东新发药业盗取,使民营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而此案嫌犯、山东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被网上追逃期间,补选为山东垦利县人大代表、东营市人大代表。这样一来,山东方面的人大常委会不予许可,成为浙江警方的抓捕的法律障碍。再说,抛开法律许可的程序,就问题的实质看,面对同样的法律,梁广镇该不该被抓捕,云浮市和百色市应该可以有统一的看法的。
其实,“梁广镇现象”的发生,背后不仅有法律的漏洞,更有地方政府执政的误区。误区之一,把人大代表作为奖品,这是“法内施恩”。为什么要把当地的大企业家“安排”为人大代表,为什么把公安部网上追逃嫌犯补选为人大代表?在一些地方政府眼里,人大代表等政治职务是他们鼓励投资的奖品,同时也满足企业家参政的愿望,因而使得人大成为富人的舞台。误区之二,企业家可以拿“钱”抵罪,此乃“法外施恩”。在一些地方政府看来,企业家只要能给地方带来GDP和财政收入,其他什么都可以不管,违法犯罪也可以宽容。百色市的官员就这样说:“梁广镇对百色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贡献,如果允许对梁广镇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进行刑事审判,对企业的影响太大了。”这其实就是一些官员的“畸形发展观”,只要有GDP和财政收入,什么道德、法律、纪律都可以一脚踢开,这样的发展对人民究竟有没有好处实在很难说。可见,治理“梁广镇现象”,既要解决法律的漏洞,更要坚持依法执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