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4日
星期
观察

日本媒体该对饺子中毒事件说什么?

张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6-04    [打印] [关闭]
    针对中国产饺子中毒事件,日本兵库县警方5月29日宣布,从高砂市受害的3人吃过的饺子托盘上残存的饺子馅(韭菜)中,检出的有机磷系杀虫剂甲胺磷,是韭菜的残留农药基准的约4.4万倍。如果将其换算成这盘饺子中每个饺子所含甲胺磷的量的话,则是日本内阁府所规定的一天摄取容许量的约1100倍的。因此,警方认为这是一起人为的、有意混入毒品的事件。

    日本千叶县警察搜查1科5月15日宣布:在发生了中毒症状的千叶市稻毛区母子吃剩的冷冻饺子中,发现了相当于农药残存基准10万倍以上的有机磷系杀虫剂甲胺磷,是日本国内在这次中毒事件的药物分析中所获得的最高值。千叶县警方因此断定,甲胺磷是被人故意混入的。这是日本警察当局首次断定中国冷冻饺子中毒事件是一起人为的犯罪。

    这是两则非常重要的消息,但是,日本的各媒体对此只做了很少的报道,也没有做过多的解说,去宣布饺子中毒事件不是中国产品上的残留农药所致。

    上述消息的重要性在于:它已完全证明饺子中毒不是来源于残留农药,也不应该来源于中国生产和制造饺子的环节,它仅是一个个别事件,日本消费者没有必要对中国的食品怀有过度戒心。而人为的犯罪的最大可能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但是,中国饺子的运输过程在日本比在中国的环节复杂。

    日本著名中毒学专家、财团法人日本中毒情报中心理事、日本筑波大学名誉教授内藤裕史先生对笔者说,中国制饺子污染未必发生在中国。

    内藤裕史指出:“中国产饺子的农药污染未必发生在中国。这个事件使我们想起了发生在1967年的事件。”

    这一年的6月3日到7月3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由于食用从美国休斯敦运来的面粉制作的面包,有691人中毒,其中24人死亡。继此事件之后,也就是1967年的7月14日,在沙特阿拉伯的胡富夫地区,由于食用从美国新奥尔良用另外的船只运来的面粉制作的面包,有183人中毒,其中两人死亡。装面粉的船、装卸港口以及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都不一样,但面粉都是在船舱中被农药污染的。因为只污染了面口袋的一部分,因此,根据面粉所在部位不同,农药的浓度也有很大差别,卸货时所用的仓库和保管这些面粉的仓库又受到了第二次污染。

    内藤裕史认为:“由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食品污染,比起制作阶段来说,在保管和流通阶段有更加难以发现的陷阱,把注意力集中在中国的工厂是很令人遗憾的,是不公平的。”

    此前,中日双方观点对立,使问题没有解决的出口。日方的调查结论是,投毒发生在日本境内的可能性很低。其依据是:包装完好的塑料袋,没有破损、没有被打开,但饺子袋的内侧有甲胺磷,而甲胺磷不能从外侧渗透到饺子袋里面。日方暗示饺子混进农药发生在中国的生产过程中的可能性很高,也不排除残留农药的可能。日本有些媒体也炒作“残留农药致使中毒”说,其结论就是中国食品不安全,中国食品不可食用。

    如今,日本警方已经排除了“残留农药致使中毒”说,那么那些曾对此说进行炒作的日本媒体为什么不站出来说公道话?虽然饺子事件对中国的对日出口造成打击,日本虽然表面上在双边贸易上占了上风,但其国内的消费市场却受到了沉重打击。

    日本进口中国食品数量的减少给日本市场造成很大冲击,位于东京筑地的蔬菜批发市场多种蔬菜的批发价格已经达到了近五六年来的最高值。

    由于国际市场的谷物价格上涨,从今年4月开始,日本市场小麦制品的价格将大幅上涨,加上中国谷物及制品进口的大量减少,日本的消费者“雪上加霜”。日本许多食品进口企业也受到了沉重打击,日本最大的冷冻食品销售集团JT最近宣布:1月至3月的冷冻食品经常利润下降了90.1%。

    谁能解救日本的食品进口企业和日本的消费者?难道不是日本的媒体吗?如果那些有意炒作“残留农药致使中毒”的日本媒体现在勇敢地站出来,说一声“中国食品的残留农药致使中毒”一说已被警方否定,该使中日关系得到多大的改进?又会使日本的消费者减轻多少心理负担和家庭消费负担?日本的食品进口企业又能减轻多少压力?

    但是在日本,我听不到这第一声。非但如此,5月30的日本电视节目还在以饺子中毒事件为例大讲残留农药问题。

    个人可以认错,政府也可以认错,媒体在做出误报后也应该勇敢地站出来认错。媒体错误的害处有时比个人和政府更大,但是我很少看见媒体站出来认错,除非打上法庭。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