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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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费判无期,违规收费判几年

殷国安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6-05    [打印] [关闭]
    6月2日,昆明市公安局宣告破获“4·18”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系列诈骗案。这是今年3月5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偷逃过路费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以来的首例相关案件。(东北网6月3日)

    该《意见》明确规定:“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就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我想问三个问题。

    第一,偷逃车辆通行费必然是犯了诈骗罪吗?诈骗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要求,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偷逃车辆通行费确实可能是犯了诈骗罪,例如新闻所揭发的套用军警车牌、“孪生子”互换车牌、谎称弄丢过路卡,应该属于此类犯罪。但并非所有“逃费”都具有上述特点,例如,一些司机趁收费人员“脱档”而“逃费”;一些人员靠特殊身份,如权力者或“地头蛇”而冲关;一些人靠人多势众强行闯关,这都不具有诈骗罪构成要件。

    第二,省级司法机关有权解释刑法吗?云南省制定的《意见》实质上是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的司法解释。谁有权力解释刑法?这在法律界是有不同的看法的。其中,立法解释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学界均无异议,有争议的是司法解释的主体问题。一种意见是,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包括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家行政机关。另有学者则质疑“两高”司法解释权的合法性。总而言之,权威们争论的是“两高”能否进行司法解释的问题,哪里还谈到省级司法部门来解释刑法?事实上,如果每个省都像云南这样自己解释刑法,全国的法律必然五花八门,岂不乱了套?

    第三,“逃费”判无期徒刑,违规收费判几年?如果说,驾车人“逃费”3万元以上可能判无期徒刑,云南省的《意见》有没有规定,高速公路违规收费,其责任人该判几年徒刑?而高速公路违规收费所采取的手段,就是不公布何时到期,超期收费;不公布还贷进度,已经还清了还继续收费;把公办公路出让,改变产权继续多收费—这正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倒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是不是也要对其绳之以法?是不是也要把3万元作为“数额特别巨大”?我们总不能说“逃费”3万判无期徒刑,违规收费上亿元一点事没有,这岂不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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