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能否不罚款
柏文学
河北省交通厅出台《河北省交通系统治超人员十不准》,以及与此相配合的路政人员轮岗制度、违规违纪问责制,其中规定了路政执法人员不准收受钱物、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6月10日中国汽车网)
纵观《河北省交通系统治超人员十不准》,其中有4条出现“罚款”一词,其余6条实质上也是直接或间接与“罚款”有关。但在现实中,罚款的目的在长期的社会管理实践中走向异化,成为寻租的通道和腐败的温床。
比如,山西省治超办派员在山阴县岱马路检查治超工作情况时发现,治超工作人员放任超载车辆通行,对部分超载车辆以罚代卸,非法超载通行车辆达47辆,致使山阴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反弹。随后,山阴县检察机关介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山阴县交通局、交警队的8名治超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了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法制日报》6月10日)。像这样以罚代卸的事件,全国各地有多少?
如果换一种思路治理超限超载,也就是不罚款只纠正,效果会更好。在纠正(卸载等)过程中,违反超限超载规定者自然增加了运营成本,出于理性,其自然会选择不超限超载。当然,禁止罚款并不能根除腐败,并不能杜绝行贿受贿请客吃饭,但会降低运营者的付出成本,减小治超人员的寻租空间,减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罚款的期待。
如果说“治超”也有治标与治本的差异的话,那么罚款只能治标。治本之道还在于针对超载大量存在的根源采取措施,减轻司机不必要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