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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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告不得滥用救灾名义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6-18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周凯)近期上海工商部门发现,有个别企业打着抗震救灾的旗号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对灾区群众造成了情感上的伤害。上海市工商局就此提出规范广告的若干要求。

    严禁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将单纯的商业促销活动冠以抗震救灾的名义或与抗震救灾事件相关联。如“地震面前让我们共同面对——××品牌即日起开展大型让利销售活动”、“地震无情人有情,××医院关注女性健康”等。

    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虚构赈灾募捐事由、虚假打折、虚假促销等欺诈活动。已为灾区捐款、捐物的,可以在商业广告中出现捐物、捐款情况,但必须提交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相应捐款捐物的证明材料。

    发布各种义演、义赛、义卖募捐活动的广告,必须提交与相关部门签订的捐款捐物协议,并在广告中标明受赠机构。否则不得在广告中进行宣传。

    鼓励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创意、制作、发布含有抗震救灾、鼓励灾后重建内容的公益广告,其中允许按规定出现广告主的名称和商标,但不得出现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及其他商业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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