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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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障劳动者高温津贴权利

叶祝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6-25    [打印] [关闭]
    劳动者已连续两天在35℃以上的高温环境中工作了,用人单位是否应将高温津贴体现在薪酬中了?记者23日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得了肯定说法。据介绍,依照《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低到33℃以下(不含33℃),均应向劳动者按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高温津贴。”(6月24日《新快报》)

    近年来,不少地方出台了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这些好政策能否执行到位呢?现实是,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在传统观念里,高温津贴只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性质、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因素决定。再加上单位与职工之间地位不对称,除非单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找单位要高温津贴,或者对高温津贴标准提出异议。正由于以福利形式来体现,高温补贴没有成为员工的权利,也没有引起政府部门足够的重视。

    要让劳动者得到高温津贴,不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道德自觉。在强制性法律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发通知,限制高温作业,规定地方高温津贴标准,或许不能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但是表明了一种态度,而且可以为国家高温劳动保护立法准备条件,积累经验。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发了通知,有了制度,就要千方百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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