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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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抗震救灾经验 消防法草案规定

消防队承担应急抢险工作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6-25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汲取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经验,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作出修改,规定“公安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此前消防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从实际情况看,特别是从这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斗争看,公安消防队伍世纪承担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对公安消防队承担的这一经常性重要任务,应当单列一条做出明确规定。

    消防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全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至6月5日共收到意见1857条。

    一审稿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目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是否从法律上强制要求上述单位都投保,尚需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内务司法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以及保监会研究认为,通过保险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需要慎重研究、逐步推行。建议将范围限定在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可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不同于公众聚集场所,这些企业内的职工因火灾受到伤害的赔偿,可以通过工伤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中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解决。因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一审稿本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权力赋予了中介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抽查,但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将一些重大建设工程的审核权又重新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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