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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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法学教授激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追问首都机场高速15年巨额收费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杜晋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6-25    [打印] [关闭]
    “对照我们填写的信息公开申请,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并未提供全部申请公开的信息,对此,我们认为申请获取的核心信息尚未得到全部告知,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推动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有关信息的公开。”今天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这样向本报记者介绍,20多天前,他和两位同事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就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最新进展。

    今年5月底,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发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他们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是:“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及其中贷款总额;其收费依据;1993年通车至今收费总额及其去向。”此事被媒体称为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个由个人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事例。

    据了解,在法定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内,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以挂号信方式寄出了信息告知书,6月23日上午,三位教授收到了两个部门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首发公司的书面回复。

    收费站为何遍地开花

    有关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的争议已有十年之久,据记者了解,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当初立项时定为“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其特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就应停止收费。但建成收费3年多后,该公路的性质变为“经营性公路”,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费权。在北京,与首都机场高速类似的还有京石(北京至石家庄)高速公路北京段等三条已收费3至12年的“政府收费还贷”公路。这些高速公路于1999年被划转给北京市新设立的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变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批准收费30年。

    十多年来,这些公路的收费及其流向等信息从未向公众公开过。近年来,曾有一些公民多次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公开上述信息,但都以失败告终。2005年北京律师胡凤滨状告首都机场高速收费不合理案最终败诉,但北京市朝阳法院部分认可了其起诉理由,并向北京市交通委和北京市发改委、首发公司发出三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对公路收费建立监督机制和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公民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了新的依据。“作为收费公路的使用者和缴费者,我们对这些信息有知情权。”王锡锌表示。

    今天上午,王锡锌向本报记者重申了他多次表达的观点:“公路收费问题是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问题,也是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和民生问题。公益性本是公路的应有属性,修建公路应当是政府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一部分,但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民众参与和监督机制的严重缺位,收费公路成了地方和部门的提款机,如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许多收费站就不会存在。”

    遭遇政府部门“踢皮球”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今天上午发给本报记者的资料显示,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的信息告知书,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为 116500万元,其中2004年-2007年累计通行费收入为183893万元。另外,北京市发改委信息告知书还提供了机场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依据,即《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通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苇沟收费站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对于三位教授申请公开的“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中的贷款总额、1993年至今的收费流向”等信息,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均以该信息不存在为由,未予公开,并告知三位教授向首发公司咨询申请;对于“机场高速公路1993年至今的收费总额”,发改委以非本机关信息为由,告知三位教授向交通委申请,但交通委并未提供1993年至2003年间的收费信息,告知三位教授向首发公司咨询申请。北京市交通委提供的2004-2007年机场高速收费总额,只是提供了一个总额数字,未提供任何原始收费数额信息材料的复印件。

    针对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的上述答复,王锡锌认为,“存在一定的踢皮球的可能性,两个政府部门的答复,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受到传统行政思维和行政文化的影响,没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王锡锌分析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近两个月来,相比普通民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较为强烈的愿望,政府机关的表现不够理想,对于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我们已经有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但是政府部门还未做好充分的准备。”

    王锡锌认为,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发改委对于首都机场高速收费流向信息,以其不拥有该信息为由未予提供答复是不妥的,他说,在北京市交通委的官方网站上,他查到了北京市交通委下属的北京市路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收费公路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公路经营者进行监管。王锡锌认为,这种监管,当然应当包括对收费流向这一重要信息的掌握。

    企事业单位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公开

    此前有媒体报道,首发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是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和他们没有关系。

    王锡锌表示,不能狭义地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政府”的涵义,《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首发集团属于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属于信息公开的主体。”王锡锌说。

    记者发现,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近两个月,但目前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尚无明确的规定。今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制定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尽管目前实施办法还没有出台,但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不能因此不公开有关公共利益的信息,《条例》生效之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就已经产生,不公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施办法只不过是要具体规定相关操作细节。我们这次向首发集团提出申请,也是希望能够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提供样本。”王锡锌说。

    王锡锌告诉记者,三位教授将继续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咨询,明确负责监管经营性公路通行费收入使用情况的义务机关,研究是否存在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推诿职责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同时将采纳两机关信息告知书的建议,准备于近日向首发公司再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1993年至2003年间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情况;1993年至今的收费流向;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中的贷款总额等信息。对于首发公司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的行为,准备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负有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无视法律的要求、无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本质上是对公众权利、公共利益和法律制度的挑战。一个极力追求法治的社会,不应在这种挑战面前无所作为。”王锡锌最后说。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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